罗翔教授曾经讲过这样一起案件:“有一个我记忆深刻的极端上访案件,某省,一个农妇的儿子被人打死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处理,认为属于民间纠纷,所以这个农夫去北京上访,她把她孩子的头给剁了下来,提着孩子的头去北京上访,到信访办,把头往上一摆,所以这个案件后来就被处理了.......。’
这个案件就是发生在河南洛阳嵩县轰动一时的“提头上访案”。
判决书还原案件经过
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洛法刑一判字第69号》中,我们可以还原出案件的经过。
嵩县是洛阳下属的一个县,当地盛产黄金,当年有许多金矿。王次妞和姚贞元是一对夫妻,姚国强是他们的大儿子,他们住在离嵩县县城约17公里的一个村子里,事发前,姚国强在嵩县大章乡个体矿主白华山的金矿打工背矿石。
1991年1月,王次妞一家接到了一个噩耗:“他们的大儿子姚国强被金矿矿主和警察打死了”。
姚国强被打死的经过,判决书也进行了还原“1月7日早上,白华山寻找不到放在放在家里的280余克黄金,即让其弟与其父到大章派出所报案说黄金被盗。”大章派出所民警“张亚伟前去处理,张排查给白华山背矿石的数名民工,怀疑黄金系姚国强盗窃”。
民警张亚伟单独讯问姚国强。姚国强不承认偷了黄金。张亚伟当即对姚国强进行了殴打。据判决书上说,“张踢姚腿部,打胸部一拳,打一耳光,致姚嘴角流血。”
白华山还用重金引诱姚国强,让他承认偷黄金了。姚国强仍旧没承认。于是,张亚伟和白华山扒光姚国强的衣服,开始用皮带等轮番殴打姚国强。姚国强受刑不过,承认偷了黄金。
张亚伟和白华山追问黄金的下落,姚国强先后说出5个藏金的地点,均未找到。每次找不到黄金,等待姚国强的是更野蛮的殴打。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4点。
于是第二天上午10点又开始了对姚国强新一轮的殴打,他们用皮带、导火索轮番抽打姚国强,直打到下午4点,姚国强彻底没了气息。
在场的警察和其它人看到情况不妙,一溜烟都跑了。
儿子被打死当地不处理,凶手没多久就被放了出来
白华山看情况不对,雇人把姚华强的尸体扔到了一个河沟里。
姚国强的父亲姚贞元知道儿子身亡的消息后,将尸体拉走了,但是他们并没有下葬,而是将尸体停在了河滩上,等待政府给个说法。,经过交涉,由白华山出车,将姚国强遍体鳞伤的尸体拉走了。
在这期间,他们找了县委书记朱广平,县长马国敏,政法委书记程广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反映情况,得到的消息不是无一例外都是“等等”。
实际上凶手不是没有被处理,据判决书上说的,张亚伟“1991年2月6日因刑讯逼供被逮捕”和白华山“1991年1月27日因损害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但是没几天,他们就被放了出来。
王次妞、姚贞元夫妇不懂这么多,他们就看到杀人凶手白华山和张亚伟还在外面自由活动,在他们看来,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而这两个凶手明显就是象征性的被关了几天就被放出来了。自己的儿子岂不是冤死!
“提头上访”的母亲誓要给儿子讨个说法
县里出面找到王次妞,保证公正处理这几个人,让他们先把人拉回去下葬,还给送了面粉、买了棺材和衣服,王次妞夫妇把尸体拉回家了,但是他们留了个心眼,并没有下葬,而是把棺材架在了坟地。
果真,县里一看到他们把人拉回去了,再也不管他们了,任凭王次妞怎么上访,也没有人再出面处理这个事情了。
王次妞觉得在县里是解决不了了,她在一本书里看到过“提头上访”的案子,这天,她心一横,磨了刀,在正月初八这天,把儿子的头砍了下来,包好,半夜登上了去往北京的火车,隔天就到了国务院信访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了王次妞等人的申诉。
他们在北京住了25天,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三级检察院共同派人去接他们。
让人惊悚的上访终于赢得了公正审理
在案件发生9个月后,洛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1991年9月11日在嵩县开庭审理了姚国强被打死一案。以有意损害罪判处殴打姚国强的主犯嵩县公安局大章派出所民警张亚伟和金矿矿主白华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参与殴打姚国强的丁金伟有期徒刑3年。判处参与殴打姚国强的嵩县公安局刑侦队队员刘普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普法时刻:刑讯逼供——刑事司法领域的一朵“毒花”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纳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猎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讯逼供,实质上就是封建时代“肉刑”的连续。
在刑事司法领域,刑讯逼供可谓是“恶名昭昭”,以前许多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直到现在,刑讯逼供也没有完全消逝,在侦查技术不发达的年代,嫌疑人保持沉默、或者说谎,会使案件的侦破变得困难,此时侦查人员通过殴打、体罚、恫吓等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极容易出现与实际犯罪行为不符的情况,许多冤假错案就此产生,在本文的案例中,姚国强就是被刑讯逼供而死亡的,由此才有了其母王次妞后续一系列惊悚的上访行为。
张玉环有意杀人案,最重要的环节是公安对张玉环的刑讯逼供。吊,打,蹲马步,电击,放狼狗撕咬,才造成了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杀人案,被告人无一受到了刑讯逼供。
我国刑法早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刑讯逼供而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在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告知自己的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代为进行申诉、控告,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控告。
如何杜绝刑讯逼供,这是一个世界各国都需要考虑的问题,20世纪初的美国刑讯逼供之风猖獗,1963年的“米兰达案”演变出"米兰达规则”,即“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证据用来指控和审判你;你有权聘请律师在你被讯问时在场,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被认为是西方国家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设计。
而我国对于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有人可能觉得,对于侦查权过分的限制会造成对犯罪分子过分纵容的后果,刑讯逼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挑选性的适用,事实上,并非所有刑讯逼供的案件都是冤假错案,但几乎每一起与案件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挑选性执法的后果就是在不受约束的公权力下,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的牺牲品,刑讯逼供是一棵有毒的树,怎么能结出正义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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