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妈妈坠楼去世多年后
外婆起诉女婿
要求履行探视孙子的协议
对簿公堂后
一方称“孩子学业繁忙”
“孩子已经有了新的妈妈和外婆”
一方称“自己已年近70,想多看看孩子”
而未成年的小孙子认为
在跟法官、媒体记者单独沟通后
才知这背后也是一场误解……
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
最终达成了协议
近日,上海一起探视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此前报道:沪一老人痛失爱女后想见外孙难上难?孩子:外婆骗钱!法官发现...)
两代人的恩怨纠缠背后
孩子被架在了亲情博弈的两端
面对探视难题之殇
双方应如何柔性化解?
如何保护孩子的权益
避免受到更多伤害?
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体工作室请来了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芳律师发表观点
法律未规定“隔代探望权”,亦未禁止当事人对隔代探望事宜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法定探视权主体,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望的对象是双方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在明确的法定探望权主体之列。
但是,法律也不禁止家庭内部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探望人员进行约定。
结合本案,曲女士的女儿离世后,孙先生和曲女士达成一系列的协议,包括探望协议,根据双方的《探望协议书》,曲女士每月双周可以探望一次外孙,暑假20天,寒假10天可以和孩子生活在一起。
因此,曲女士和孙先生就探望孩子达成的《探望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孙先生消极履行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双方的协议。
本案与其他探望权纠纷差异之处,在于孩子母亲已经故去,家庭变故直接影响了曲女士和外孙之前的连接。
更重要的是,曲女士已是古稀之年,外孙是曲女士女儿在这个世界上的血脉延续。某种意义上,2015年坠楼事件发生后,随着时间推移,亲友将渐渐与母亲挥别,只有孩子在不断与母亲相识,而曲女士是孩子认识妈妈不可或缺的路径。这一情节也使本案中的隔代探望权具有更特殊的意义。
如果仅凭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简单驳回曲女士的探望诉求,将会导致祖孙亲情难以为继,有悖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价值导向。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案件聚焦、新闻坊、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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