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诈意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8月1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的一天,张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周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色情直播网站转账,每转1万元给予50元报酬;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色情直播网站转账,每转10000元给予20元介绍费。后周某某邀约朱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办理银行卡及电话卡提供给张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其三人提供的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累计100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2300元。
庭审中,法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将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心存侥幸,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账户买卖、租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涉嫌犯罪,酿成大错。(玉屏法院 向政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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