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四月绍兴县人民政府陡亹镇税务所孙端稽征组公函
(54)孙稽字四五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
事由:请协助了解马山区张沥乡第三酿酒厂偷工减料由
附件:无
主送机关:云集酒厂
抄送机关:无
本县马山区张沥乡第三酿酒厂顾某某1为首进行大量的偷工减米严重的影响了绍酒的质量,查该厂共酿淋饭酒一七九缸,大饭酒一九六缸,据初步了解,以厂长顾某某1为首组织该厂小组长以上人员集体偷工减料,计偷出酿制大饭酒原料糯米多石,有小组长以上人员平分;现已查获该厂小组长顾某某2偷出之糯米五十多斤,又该厂分户顾某某3坦白,在酿制淋饭时又以厂长为首在每缸酒的帮料中偷出若干斤糯米,将该米虚报该厂分户“协记”为名,酿制淋饭酒伍缸,在去年经同样方式偷料数字不详。
查该厂厂长顾某某1现在您厂做工,在他返里时经我们耐心教育动员其坦白,始终拒绝,为了确保绍酒质量,反对偷工减料和保护国家资财,请您厂从速教育顾某某1,并请了解如下材料,令其出结,请即函复。
一、在本届酿制绍酒过程中共偷出多少原料?多少人参加?如何分配?
二、在去年酿酒中共偷出多少原料?多少人参加?如何分配?
绍兴县人民政府陡亹
(斗门)镇税务所孙端稽征组长印
后经查实:顾某某1、顾某某4、顾某某2 、顾某某3、樊某某1、樊某某2、卢某某、朱某某, 十一人共偷米五石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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