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新乐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板块“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衬衫案》(该公示文书网址见“阅读原文”)。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号为“新市监处〔2023〕020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3年1月5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衬衫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月12日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衬衫报告显示该样品依据GB/T2660-2017标准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和库房中未发现与检测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的衬衫。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上述处罚决定书称,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衬衫是2023年1月3日从山东省济南市天河区洛口标山商城比亚图总仓购进的,衬衫标注的生产单位为苏州市山乐服装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0条,每条170元。抽检2条和剩余的衬衫都以每条198元的价格已销售完了。该批次衬衫货值金额为3960元,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不合格产品的结论,不要求复检并主动实施召回公告,同时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衬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衬衫行为。
8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衬衫;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9108元,共计9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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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乐市人民政府官网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板块获悉,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还曾受到三次行政处罚:
㈠2020年11月18日,因“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草莓、散养鸡蛋、云南蜜桔、菠菜、大芹菜,经检测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市监石处〔2020〕13018420000291号”处罚决定书,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231万元,罚款5万元。
㈡2023年5月30日,因“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暖绒棉工艺床单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构成销售不合格暖绒棉工艺床单行为,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市监石处〔2023〕13018423000165号”处罚文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床单;2、没收违法所得1119.04元,罚款3412.5元,共计4531.54元。
㈢2023年5月30日,因“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暖绒棉工艺床单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冀市监石处〔2023〕13018423000173号”处罚决定书: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112万元,罚款0.34万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企查查显示,新乐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信誉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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