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卖淫"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究竟何种易行为应被认定为"卖淫"?服务算不算?提供手淫又如何?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分歧。
本文通过针对此问题的司法解释、判决、学术观点等资料的梳理,考察不同场域对"卖淫"概念的理解。从治安管理的日常执法,到法庭在审判中对个案的裁决,再到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卖淫"概念的内涵在不同语境中呈现出差异。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口头禅一样"严厉打击黄赌毒",但在认定"卖淫"时,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一个从严到宽的态度转换。这种转变也映射出社会观念的变迁,但与现行法律还存在一定脱节。本文在描述界定的混乱之余,也将展望"卖淫"法律概念的完善方向。
口交打飞机算不算“卖淫”
对于“口交服务是否算卖淫”,目前认识还不统一,公安机关和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持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在一个案例中,女子小红向一名男性提供了口交服务,并在事后收取了该男性给予的100元报酬。对此案例,公安机关认为小红收取报酬进行口交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应当给予处罚。公安机关的看法是,口交也属于性交易的一种方式,只要存在金钱的酬劳,就可以认定为卖淫行为。
但是,在法院审理类似口交服务案例时,法官则不会像公安机关那样简单地将口交等同于卖淫。在另一起案例中,女子小妮向一名男性提供了口交服务,并在之后收取了该男性给予的费用。对此案例公安机关认定小妮的行为构成卖淫。但是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并不支持公安机关的认定,因为法官认为口交行为与插入式性交行为还存在一定区别,不能过于简单地直接判定为卖淫罪。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司法解释里,也明确区分了口交和手淫两种行为,指出口交可以认定为卖淫,但手淫则不属于卖淫范畴。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法院在“口交是否属于卖淫”这一问题上与公安机关存在的分歧。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卖淫认定之争
在中国,"卖淫"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已久。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分歧。
作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卖淫"持广义解释。在日常执法中,各种涉及金钱交易的性服务均会被认定为"卖淫"。比如,"约炮"后收受红包,或者提供、手淫等方式的性服务,在公安机关看来都是卖淫行为,应依法处罚。
这种广义界定在公安部的一个批复文件中得到印证。文件指出,未成年人或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手淫等,都是卖淫行为。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形式多样的性服务都属此列。
然而,法院在审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对"卖淫"概念作出了不同解释。多起案例表明,法院不将手淫等非插入式性行为视作卖淫。比如,广东省高院就明确表示,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卖淫罪。
法院之所以作出区分,是因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需要不同的认定标准。虽然手淫在治安管理中会被视作卖淫,但要构成刑法意义下的卖淫罪,仅手淫接触还不够。需要身体发生插入或相当的侵入,所以手淫不属于卖淫。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区分逐渐得到承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进一步明确,手淫只能视作行政法意义上的卖淫,而不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在"卖淫"的法律认定上,公安管理与司法裁判出现了明显的鸿沟。前者定义广泛,后者视野更严谨。这种"卖淫"定性上的区分和矛盾反映出社会观念的转变,但现行法律本身定义的模糊也是重要原因。
治安管理视角:广义的卖淫界定
作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卖淫"采取广泛的界定。在日常执法中,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各种形式的性服务均可能被认定为"卖淫"
比如,通过网络约见进行性行为,之后收受对方转账红包,即使未发生身体接触,也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视为"卖淫"。透过互联网与陌生人约会属于高风险行为,一旦涉及金钱、性的联系,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再比如,提供、手淫等方式的性服务。哪怕没有发生,只要有金钱报酬,在公安机关看来也属于卖淫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这种广义的"卖淫"定性可以从公安部的一个批复文件中看出。文件明确指出,同性之间或者未成年人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各种形式的性接触如、手淫等,都是可以视作卖淫行为。
该文件进一步表示,只要是"不正当性关系",形式多样,并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都应作为卖淫处理。这种标准极为宽泛,无论同性、异性,只要有金钱介入就可以定性为卖淫。
公安机关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卖淫",采取了非常广义的认定。只要涉及金钱与不正当性的联系,即便没有发生也会被视为卖淫。这种标准在执法中形成了高度置疑的态度。
笔者观点
我觉得啊,现在大家对“口交是不是卖淫”这个问题,理解都不统一,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看法差得挺多。对我们老百姓来说,真不知道口交是不是就等同卖淫啦。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更明确的规定,让大家都清楚口交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卖淫。现在这种模棱两可的状态,实在是难以启齿,也给很多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总之,希望有关方面能尽快厘清口交的法律地位,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这对人民群众也好,法制健全也好,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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