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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瞒报贻误搜救,人祸之害甚于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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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四川省政府通报凉山“8·21”山洪灾害人员失联调查处置情况,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截至目前,事故造成4人遇难、48人失联,相关搜救工作仍在进行。

获悉相关情况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压实各方责任。国务院总理李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查找、搜救失联人员,尽快查明原因,汲取教训,并依法严肃追责。

结合此前山洪灾害发生时的当地通报,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建设工地曾称“共有人员85人,已成功搜救79人”。两厢对照甚至可能让不少人有不是一个灾害的错觉。数据差异如此之大,令人错愕。根据最新的排查数据,灾害发生时项目工地内有201人,其中149人脱险,4人遇难、48人失联,前后少报人数达到116人。

很难想象,在山洪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如果仅依据涉事企业上报的失联人员数据,在确认85人下落后是否还要继续进行搜救?如此失真的少报、谎报,导致的即时恶果就是令大量失联人员失去获得救援、救助的机会,如果是明知,则无异于害命。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当地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获得涉事企业上报数据后照单全收、径行通报的做法,也同样值得深究,突发山洪灾害固然事急从简,但对于一家驻地企业的日常施工规模、人员备案情况,所在地政府部门是否同样缺乏前后数据的对照检点?报多少就是多少的背后,可以窥见日常监管的严重失职、失灵。或者还可以进一步深究,此番少报、瞒报的决策过程,是否真的仅仅局限在了企业层面?

更有甚者,在山洪灾害发生、决定瞒报之前,对于防汛、应急部门的多次预警与调度,涉事企业仅有程序性的反馈却未见实质的疏散避险。自然灾害不是完全不可预测、防范,对事前预警的程式性应付,可以说是导致此番重大伤亡失联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据南都8月21日报道,有脱险者自述其在事故标段附近工作的家人,“属于同项目不同标段,幸好从工地上连夜撤退了”。也就是说,山洪灾害发生前的各项预警信息如果能够受到重视并触发撤离行动,极有可能避免如此大规模的人员损失。

对灾害预警的爱搭不理,以及对受灾人员数量的冷血瞒报,凸显出涉事企业日常运营极度松懈,以及管理团队安全意识严重欠缺——这是对人命的极端漠视。而谎言注定不可能长远,在山洪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与救援同步的媒体探访也事实上在倒逼对受灾人员情况的核实。有媒体在事发当时就有对失联人员家属的采访,被困人员家属曾言及,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多名村民在灾害后失联,这与四川省最新通报所称“加强与云南、贵州有关方面协同配合”的信息有所呼应。借由媒体探访、信息共享后的灾难救援梳理,不仅有助于救援工作的扎实开展,也在尽可能挤压瞒报的空间。

人命关天,不容欺瞒。如何压实责任、汲取教训,是此次凉山山洪灾害严重瞒报案件后续调查、反思必须考虑的问题。作为灾害发生后的常规救援措施,应当建立更为彻底、及时的遇难和失联人员信息披露规则,以便家属及社会了解救援进展,即便遭遇瞒报,也可以尽快识别,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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