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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瞒报者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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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蓄意瞒报者必须付出代价

8月21日凌晨,四川凉山州金阳县因强降雨突发山洪,造成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部钢筋加工场4人遇难、48人失联。调查发现,沿江高速公路JN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公安机关8月28日对刘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案件侦办。

生命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面对突发事故,理应正视事故、直面问题,竭尽全力救援,依法依规处理,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报道,事发前,项目负责人对相关部门多次预警和调度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并在事后极力掩盖事实,谎报失联人数。

事前不作为,事后瞒报,不仅是在拷问法律的权威,更是在亵渎生命。如果项目负责人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转移,则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灾难。事故发生后,如果他们能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充分利用宝贵的救援黄金时间,则能把伤亡人数降到最低。然而,他们却蓄意瞒报,一错再错,错上加错,贻误救援时机,实在是胆大包天。

《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予以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事故,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无疑已经触犯刑法,不仅无视法律、无视责任,更是漠视生命。表面上看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是为了逃脱法律责任,还在迷信所谓的花钱私了“潜规则”。难道活生生的几十条生命,竟比不上企业的利益和你们承担应有法律责任的损失吗?

获悉相关情况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搜寻失联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国务院要派出工作组,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痛定思痛,警钟长鸣。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必须让蓄意瞒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提高瞒报犯罪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健全监督惩处机制,使企业“不敢瞒”“瞒不了”“不想瞒”,从源头上防范瞒报事故行为发生。(阳光)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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