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接到了一项咨询:秦律师您好,我家的长辈在养老院里摔倒骨折了,但是老人说不是摔得而是被服务人员打的,请问养老院是否应该赔偿?(我们已建议当事人报警,确定老人的伤情属于摔倒导致还是殴打所致)
结合近年来的养老形式,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作出分情况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下文所列的案例,均来自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的《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
一、老人本身行动不便,入住养老院时已经签署了相关照顾文书,老人不慎受伤可以追责养老院
目前很多养老机构的经营不规范,入住时可能只会简单的对老人做一个体检。但是正常情况下,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养老院会和老人的家属签署相关照顾文书(具体文书名称各家养老院不同)。
在签订协议时,家属对于不能自理、行动受限的老人一定要明确约定养老院的义务,包括穿衣、吃饭、防止老人受伤等等。
在朝阳法院发布的《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就有这样一则案例:老人在入住该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被评定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养老机构负有服务老人起床、穿衣的照顾义务,且书面确定养老机构有防止老人跌倒的义务。但是养老机构没有给老人穿衣,老人自行穿衣过程中摔倒并骨折,法院最终认为养老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老人摔倒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定该养老机构构成侵权,应承担老人的合理损失。
二、老人不幸摔倒去世,死因成疑,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
这一案件中,主要是老人之前行动未受损但是有很多基础疾病,本身摔倒后只是骨折,养老机构及时送医,但是出院回去修养后老人突然恶化,十天后再次入院治疗,一个月后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呼吸衰竭。
在这个案件中,老人当时摔倒家属、养老机构都没有做好证据保留,如详细体检等,最终双方都难以确定摔倒对老人去世有多大影响,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
三、养老机构通知子女配合送医,子女不配合,养老院最终不承担责任
2019年,老人范某在某养老机构内感觉全身不适并告诉了工作人员。机构内医护人员随即安排身体检查,认为应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因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送医治疗应经近亲属同意,所以养老机构及时通知范某之子请求其协助将老人送医,但其子以工作繁忙拒绝。次日,老人再次摔倒,这次养老机构又给范某儿子打电话,范某儿子还是拒绝到养老院配合送医。
养老院只好争取儿子口头同意,自行送医。
两年半后,范某去世。范某儿子起诉要求养老机构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一方面时间已经过长,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责任,但是子女方不配合,因此最终判定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涉及养老机构与老人受伤之间的纠纷处理案件,如果您需要咨询,可以私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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