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白皮书发布 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申请4352件、受理3531件,同比分别增长26.70%、11.03%
●作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纠错行政复议决定603件,直接纠错率达18.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9月22日,云南省司法厅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全面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体制改革走深走实,实现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司法所行政复议代办点全覆盖,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基本完成。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申请4352件,同比增长26.70%。受理3531件,受理率达到81.13%,同比上升11.03%,县级人民政府受理数增速最快、占比最大,占全省案件六成以上。
收案数量存在差异。2022年,全省16个州市间收案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昆明市新收行政复议申请增幅最大,收案数达1420件,占16个州市新收复议申请总数的35.64%。
审理结果稳中有变。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纠错行政复议决定603件,直接纠错率为18.95%,高于全国13.87%的平均水平,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272件,比重由上一年度的2.90%上升至8.55%。
白皮书同时指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基层办案基础薄弱、案件办理质效不高、受理条件把握不准、主渠道作用尚未发挥等问题需要优化改善,并提出了下步工作打算和具体措施。
白皮书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本报摘登)是从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3000多件案件中逐级精选出来的,10件案例涉及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包括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土地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涵盖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例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
蔬菜合作社不服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某镇人民政府对某蔬菜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344.5平方米建设蔬菜冷库和分拣场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本案中联合作出处罚存在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不适格的问题;行政处罚涉及的建筑物不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法定职权,不能作出超越职权的执法行为。同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在全面、客观、公正查明案件事实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注重程序公正、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指导意义。
房地产公司不服州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某州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收取、重复收取“代理预抵押登记费”和“代理预告登记费”的行为,对其作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9600元的行政处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退还全部多收取款项,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经组织双方调解,某州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准确适用首违不罚规定的问题。“首违不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人性化规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实践中,常常在行政执法应该“刚一点好还是柔一点好”之间徘徊,要么过于刚性,过度限制了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
要么一味强调柔性执法,丧失了行政执法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的本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行政执法应该是“有刚有柔、刚柔相济”“由刚到柔、先柔后刚”。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诫,能够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较好。本案对行政复议机关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以及行政机关准确、合理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实业公司不服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某乡高速路连接线与某国道交叉点附近修建一个加油站,经逐级审批后报至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修建加油站建设项目符合某乡总体规划且实质上属于“十三五”规划未完项目,该项目选址符合加油站数量设置基本指标标准,不予许可决定存在混淆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问题,同时该不予许可决定中告知救济途径有误。经释明,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复议机关指出的不予许可行为存在问题并主动撤销该不予许可决定,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加强与有关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主动提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充分发挥对涉企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向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析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该部门及时修正错误行政行为、快速弥合政商矛盾,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具有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 谢盛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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