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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ZHEJIANJIE
作者简介
01
举个例子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购买各类储值卡进行不同类别的商品消费。比如超市购物卡、美容卡、蛋糕卡等等,这些卡里的余额总会出于各种原因在规定的期间没能彻底用完。这部分未使用完的余额,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就是一笔浪费掉的金钱。而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笔收入,按照新收入准则我们称之为“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在新收入准则下,“客户未行使权利”在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例如:A公司为一家连锁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1日A公司向客户销售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面值500元,有效期为2年,总额为250万元,客户可在A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A公司预期向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3%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1200000元。
分析: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应在货物发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A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75000元,按照新收入准则,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02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1)销售储值卡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合同负债 2500000
(2)A公司在2021年底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1200000+1200000/2425000*75000)/(1+13%)=1094790.62(元)
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 1232843.72
贷:主营业务收入1094790.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8053.10【1200000/(1+13%)*13%】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销售储值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际销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储值卡金额确认销项税额,税法不认可预估的储值卡金额,到期失效时,因为货物并未发出,不能确认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销售储值卡时,不确认收入。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实际消费时:
(1)2021年度税法收入=1200000/(1+13%)=1061946.90(元)
账面确认收入为1094790.62元,会计收入比所得税收入高32843.72元。故2021年度所得汇算清缴需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843.72元。
(2)2022年12月31日储值卡到期失效时,根据实际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结平,如果和当时预估一致,又有1225000元被消费,则
2022年度税法确认收入=1300000/(1+13%)=1150442.48(元)
会计账面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1225000+1225000/2425000*75000)/(1+13%)= 1117598.76(元)。所得税收入比会计收入高32843.72元,故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需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84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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