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供应商在投标后因为种种原因想撤标,或者中标后不想签合同,也有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合同都签了却想反悔,因此遭到行政处罚
中国政府采购网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显示,徐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平市**商贸有限公司因为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在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方放弃中标结果,三家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徐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均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两地财政部门对于两家企业的处罚依据稍有不同。
稍微留意一下处罚依据我们发现,二者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但徐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依据中有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而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条不同之处,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我们看看到底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两家企业的处罚依据其实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这样看来,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依据似乎多了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翻阅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失信处罚记录发现,在诸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件中,处罚依据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或者二者兼有,鲜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作为处罚依据的,偶尔会有,但最终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以此可见,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种违法情形主要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2: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且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方放弃中标结果
四平市**商贸有限公司,参加某学校息化智能教学系统采购项目,中标且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方放弃中标结果,这种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在做处罚时,给出的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跟以上案例处罚依据一致。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放弃中标、中标后不签合同或签了合同拒绝履行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无论是放弃中标结果还是签了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都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中招标单位的招标进程,严重扰乱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那么,在中标后,中标人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项目等各种原因而想要弃标的,除了接受处罚就没有其它办法了吗?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后是不能放弃的,除非有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应商是可以放弃中标成交、或者拒签合同的。
如果成为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但是中标通知书还未发出,这时候提出撤标,其后果只是没收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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