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但天津宝坻法院的这份一审判决书却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开创了一审终审的先河。
2010年7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复生诉被告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及其员工伤害其健康权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司机薛冰峰受公司经理李爱民指派,开着公司的车拉着公司经理李爱民为公司办事途中,与经理李爱民一起与人斗殴,其间将在路边接听手机的原告无辜打成重伤。本案本应是职务侵权,依法应追究双佳科技公司的民事责任,但该院在判决书中不仅未予追究,还将刑事伤害按“工伤”赔偿,并剥夺了受害人的后续治疗索赔权。而更为枉法的是在该份一审判决书中却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
对于该判的违法问题,检察院曾向法院发出过《检察建议》,但法院却拒未纠正。由于上诉权被法官剥夺,经多年申诉未果,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宝坻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但却于2022年3月22日被驳回了再审申请,理由是该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审期超出期限,明明判决违法,说其生效的依据是什么?
法定上诉权可以被法官随意剥夺吗?该判是否真的生效,从哪天生效,再审申请是否真的超期,对于这种种疑问,宝坻法院难道不该给个明确的说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