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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已经结束,一起回看9月的处罚案例吧!根据中基协及各地证监局发布的公示,9月中基协共计发布17份机构处分书,各地证监局共计发布8份警示函,公示的问题中值得关注的处罚原因有:
(一)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四)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五)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六)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 (七)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 (八)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01
中基协处罚汇总
02
各地区证监局处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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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案例分析
(一)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雪杉),2019年5月,深圳雪杉与上海某公司达成《业务合作协议》,由债券发行人关联方出资认购上海某公司的产品份额,该产品再通过深圳雪杉的在管产品最终投向指定债券产品。深圳雪杉与湖南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指定第三方认购深圳雪杉在管产品,并由该产品购买指定债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综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相关规定及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案例,管理人在日常经营中可从以下方面对照自查自身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名称和经营范围 2、是否兼营冲突业务 3、是否涉及间接从事冲突业务 4、是否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5、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及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注意,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范围不限于管理人自身,管理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从事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亦属于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的情形。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
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漱石)在管产品的某一基金合同中约定,“按市值计算,单一债券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超过50%”。此基金募集金额1000万元,在2016年 8 月 1 日、2016年8月1 日、2016年8月11 日分别投资不同债券999万元、801万元、909万元,远超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权变更投资范围,取决于投资者的授权和基金合同约定。首先需要查看与投资人签署的基金合同中,是否对变更投资范围事宜约定变更流程及方式。
若基金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变更流程及方式,则按照约定执行即可。若基金合同未约定的,管理人就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的变更需征求投资人意见。
投资人明确表示同意,或投资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有证据证明投资人知晓变更事宜,且接受了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变更后的投资收益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管理人获得了变更基金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的充分授权。
如果基金合同约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多数票同意后可以变更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同时约定给予不同意变更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的投资人退出机会,投资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多数票同意后未选择退出基金的,该部分投资人无权主张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挪用基金财产
平潭融诚德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德润)2017年至2021年期间,融诚德润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之间发生互相转账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挪用基金财产一般多发于一级市场,特别是部分早期成立的基金,资金划转路径监管不是特别严格,很多时候无法准确追溯,因此会导致基金财产并没有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范围进行投资。
根据处罚案例,部分私募管理人会用基金财产来弥补公司的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支出,或者将基金财产转给关联方,用于关联方的日常运营。但挪用基金财产以后,即使很快归还、整改,也仍然会被监管处罚,特别是还没有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本质上还是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侵害投资者知情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的管理人会用基金财产募新还旧,兑付其他基金产品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从目前的监管情况来看,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运作流程变得更加规范,可以形成完整的资金管理闭环,挪用基金财产的情况也鲜少发生。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由于不强制托管,发生此类问题的风险相对较大。
(四)从事资金池业务
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富通)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与某集团控制的相关企业资金,共同在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发生大量频繁资金往来,存在将部分后续投资者的资金通 过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转至基金募集账户、并向前期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相关行为构成从事“募新还旧”的资金池业务。
深圳证监局于2022年11月就万鼎富通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对万鼎富通作出行政处罚,操作路径如下:
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万鼎富通在管三只契约型基金全部投向5个合伙企业,实现资金汇集和统一调配,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入投资标的,部分资金直接转至投资者用于分配投资收益,整体资金募集和收益分配上呈现募新还旧特征。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资金池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因为资金池业务极易在投资者之间造成不公平待遇,尤其是向后进的投资者身上集中转移。
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违反了监管要求,触犯了监管红线。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每只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能够确切定位每只基金产品对应的基础资产,筑牢红线意识,严禁资金池业务,确保私募基金业务合规运作。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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