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0环罚决字〔2023〕43号),涉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中汇加油站。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3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中汇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7409636T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里河沿村(浮桥路东侧)
投资人:朱玉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3日,我局委托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现场检测,2023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23),报告显示:你单位1号加油机6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592-2020)1.0-1.2标准限值,检测结果不达标。8月28日,执法人员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23),你单位站长贾会玲现场确认并签收送达回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8月27日,收到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23)、中标(成交)通知书、检测委托服务合同;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8日,向你单位提取以下证据:新乡市2023年汽油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抽测现场检查表、企业身份证明材料、《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中汇加油站年销售115吨汽油、柴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中汇加油站年销115吨汽油柴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2023年8月28日,你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23)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测,9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HSJC2023090008),报告显示所有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达标,证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故未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7号)后,2023年10月16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2023年8月28日,我单位收到贵局委托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公司对我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我站92#汽油6号枪气液比不达标,对此检测结果我站立即提出异议,并将异议书送达贵局,理由有三:一是2023年7月23日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站例行油气回收检测时各项检测数据均合格,10日之内两次检测,6号枪的气液比一个达标,一个不达标;二是我站接到贵局的检测报告后,立即于9月5日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我站油气回收进行检测,各项检测数据全部合格;三是目前由于经济形势所迫,我站生意萧条,经营困难,处罚对于我们来说难以承受。对于贵局委托第三方的油气回收检测结果,我站认真对待,重新请技术人员对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进一步隐患排查,已认真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综上,请贵局对我站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综合考量,能够减轻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情况,你单位能够确保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且能够使检测数据达标,认为你单位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217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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