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北京市供热采暖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办法中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办法中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托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托付的收费单位,受托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托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办法中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采暖价格
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暂停供热,为什么还要收取采暖费总额的30%?
供热办解答:
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旧占有着供热资源。单个用户虽然暂停供热,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旧承担着治理责任,为其配置供热设施、预留供热负荷,保留用户复原用热的权益,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继而会发生必要的固定成本费用。
供热固定成本费用不会因停热而减少或转移。供热固定成本占比约为30%,供用热双方可参照上述比例收取停暖费基本费用,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停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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