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陈莹 查倩倩)每年秋天,大闸蟹作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历来受到全国各地食客的青睐。每到大闸蟹销售黄金季,快递业务也随之增多。邮寄给客户的大闸蟹因未及时妥善投递而全部死亡,快递公司需要赔偿吗?近日,太仓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居住在太仓的小王,通过某快递公司揽收点把大闸蟹邮寄外省客户,并支付了保价费,快递订单时效为3天,但快递却于11天后派送。由于运输时间过长,导致大闸蟹全部死亡,小王便通知客户拒收。后小王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无奈,小王就将某快递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在线签署达成的《快件服务协议》全面履行。小王就涉案运单进行保价并支付保价费用,根据协议,由于快递公司原因,托运物发生损毁或丢失的情况下,应按使用的保价服务的相应赔偿条款执行。由于涉案货物为大闸蟹这种生鲜货物,对运送时效有特殊要求,从小王举证的证据可以看出,其邮寄时已明确告知快递公司业务员运送货物为大闸蟹、选取生鲜特快服务并进行保价,快递公司业务员理应对大闸蟹存活状态进行检查后承保并保价,快递公司所谓小王的证据无法看出其邮寄时螃蟹是存活的说法有悖常理。按照生鲜特快服务的运送时效,涉案大闸蟹应当在三天内送达,而涉案大闸蟹超期十天以上才至收货方处开始派送,依常理基本不可能存活,小王通知客户拒收并无不当,此情形不属于协议中约定的“因收件方原因导致物流无法派送成功,3天仍未完成妥投,物流有权将托寄物按作废件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小王表示至今未收到退回的货物,快递公司在无权将涉案货物作废件处理的情况下无法举证货物状态,不利责任应由快递公司自行承担,太仓法院确认涉案货物已全部毁损、灭失。涉案运单未按时送达且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归咎于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条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王现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运费损失299元及货物损失4000元(保价金额),其举证的运单重量与其陈述的货物情况可以印证,其陈述的当时大闸蟹进货价格亦符合市场行情,4000元保价金额与小王实际损失基本相符,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王运费损失291元(扣除8元保价费用)、货物损失4000元。
太仓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每年的秋冬季节是大闸蟹的捕捞与销售黄金季节,快递运输俨然成为很多大闸蟹销售的必选项。在此提醒,作为生鲜货物,大闸蟹运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一方面,消费者在快递寄件时应当注意留存好所寄送物品的价值凭证,同时在邮寄物品时主动申明物品价值并合理选择是否进行保价;另一方面,快递公司在提供生鲜物品邮寄服务时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针对生鲜物品具有明显的保质期限这一特点制定规范的承运流程,保证邮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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