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起诉侵权方,请求赔偿80万,法院如何判决呢?2023年11月7日,该案主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法庭员额法官刘瑞做客《法治60分》以案释法。
主持人:这起案件,原告是某艺人小西(化名),他起诉的被告有三个,一位是徐某某,还有两个被告是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刘瑞: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使用的侵权内容,被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在APP中发布、使用的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人民法院报》、被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APP及《人民法院报》发布对原告的道歉信。有关公开道歉之内容满足以下条件:①道歉信须经法院核准、原告认可,并载明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及案号;②通过网络渠道发布的道歉内容对外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
主持人:本案基本案情是什么?
刘瑞:内地演员、歌手小西曾参演过多部热播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一天,小西在某微信公众号网购商城首页及APP上,发现带有自己姓名、肖像的宣传图片,旁边写着“《XX》电影主演小西携手助力”。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小西同意的前提下,将其姓名、肖像与公司品牌相关内容进行剪切、组合,放置于其商城首页上方置顶显著位置滚动播放,同时在APP中发布包含其肖像及姓名的宣传图片的资讯文章,并在APP的素材板块中放置大量使用其肖像图片制作而成的宣传海报,从而在微信公众号、手机软件中进行营销获利。
该虚假代言宣传在网络平台已经产生扩大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西的姓名权、肖像权,故小西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信,并承担81万元的赔偿责任。徐某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其未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则辩称,小西所请求的81万元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他们所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中的艺人形象作为宣传是合法使用,其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小西并非剧照的所有权人,故其使用小西剧照进行宣传是合理的正当使用,未违反合同约定。而且公司已经撤销公众号中小西的剧照,未给小西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主持人:该案,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呢?
刘瑞: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小西同意,将原告姓名、肖像印制在产品上,并使用原告姓名、肖像在微信公众号、APP中做配图,被告上述行为系以原告的肖像、姓名进行宣传,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自己肖像进行商业代言,现被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小西的姓名、肖像取得了授权,且本院查明案涉原告肖像不属于影视剧作品《XX》剧照,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结合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及APP中发布、使用的侵权内容,并在其微信公众号、APP及《人民法院报》中连续三十日登载致歉声明(道歉信需经法院核准、原告认可,并载明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及案号)。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社会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时间、用途、传播范围、涉案公众号、APP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00元(包含原告维权成本),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主持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哪些诉讼请求呢?
刘瑞:一、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APP及《人民法院报》连续刊登三十日对原告小西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原告认可,并载明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及案号);二、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西支付经济损失800000元;三、被告徐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小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件,您谈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权”、“姓名权”呢?
刘瑞:肖像与姓名和名称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外在表征,彰显民事主体的社会存在。从理论上划分,肖像权与姓名权和名称权也一样,都属于标表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种具体人格权。
主持人:当个人肖像权、姓名权被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
刘瑞:这个权利其实就是肖像权的请求权。肖像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权利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
肖像利益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像利益维护权也包括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任何人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肖像利益维护权最终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对于所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肖像利益,救济所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
法官提醒: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法庭员额法官刘瑞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享有人格权。有些人格权不仅具有精神利益,还具有经济利益,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名称)或肖像,更不得通过非法使用他人人格权来牟利。就自然人的肖像权而言,但凡通过一定载体展现他人外部形象,并使之具有可识别性,均构成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均须征得他人同意或符合特定公益目的。“知名艺人小西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中,被告虽然对原告的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但加工处理后的肖像剪影是对原告照片的精准画像,具有明显可识别性,仍构成对他人肖像的滥用,是对他人人格权的强制商业化。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张睿丨监制:廖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