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双十一”京东吃相太难看!漂亮的流量数据外表下,竟然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变相收费,收的还是卖出半年之久的产品差价钱。
具体情况是怎么一回事呢?“双十一”前一个星期,2023年11月1日小光棍节当天,笔者收到京东发来的一张短信账单,说笔者在京东APP上有44.65元的消费需要按时归还。
当即,笔者就掐指一算,自己在京东上的消费少得可怜,可以说屈指可数,能达到44.65元,还是一个高额的消费。
为什么笔者不怎么在京东上消费呢?具体还得从在京东养车上养车把车养坏的事情说起,那次消费就是一个简单的节气门清洗服务,当时线下门店商家说加钱可以对“节气门”进行拆卸清洗。
结果“节气门”不仅没有清洗干净,还在拆卸的时候将防冻液溢出来了。本来防冻液溢出来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事情,事后补充加上就行了。然鹅,京东养车线下门店的工作人员就直接将节气门给安装回去了,防冻液少了一部分,从而就导致发动机在高速高温条件下运转的时候会高温报警。
幸亏及时发现得早,笔者自己掏钱将防冻液重现更换掉了,才没有导致因京东养车工作人员失误把发动机整坏的大事故。自此以后,笔者再也不相信京东上产品了,如果不是特别原因也杜绝在京东上消费买东西。
因此,对于京东通过短信发来的这笔44.65元消费,笔者是顿感诧异,按照京东商家的说法,如果笔者不按时处理这笔消费账单,它们会直接从京东白条里面划扣金额,意思就是京东平台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擅自给消费者从京东自己金融平台上借了一笔贷款,这是不仅仅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行为,更是侵犯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
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扣款协议的应当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发生变更的效力。特别是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
以为记性太差的笔者,当即重新将京东APP下载了回来,并打开消费记录逐一查看对照,结果并没有找到自己任何消费记录。
“百思不得其解”笔者只好求助于京东客服,询问44.65元的账单是怎么一回事?京东客服回答说,是有一笔“京东PLUS会员”服务费需要支付。但是,笔者思索良久并没有找到有自己享受过京东会员服务经历,并同时将这个情况如实反馈给了客服。
随后,京东客服给出了一笔消费记录,说我2023年7月一笔消费记录中,享受了会员包邮12元、折扣22元,以及购物3%返现10.65元的服务。
顿时,我哑口无言了,确实有这么一回事儿。但是,这明明是把购买商品享受的优惠又要回去算是怎么一回事?典型的“又要当女表子,又要立贞洁牌坊。”
说白了“京东PLUS会员”就是个欺骗消费者陷阱而已,根本没有无任何折扣。作为一家大型购物平台没有折扣就直接标示说明了就行了,何必这样“挂羊头,卖狗肉”还找消费者要回享受过的折扣呢?
很多人作为一名消费者,是认可京东,充分信任京东,才愿意与京东深度绑定,可京东反手就将消费者收割了一波韭菜,这个吃相是真的有点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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