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才能防患于未“燃”。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记载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余姚低压阀门厂生产的规格型号:H39 检验日期:2016年11月的西湖牌调压器,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不符合CJ/T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样同批次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间和途径,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调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非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其配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主动夯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质量管控各项制度,确保销售产品的包装标识、质量安全等符合标准要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燃气器具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力度,凝聚执法合力,严厉查处销售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断彰显执法为民情怀,增强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守牢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从春龙 报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