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卖了置换一套的事非常普遍,一个操作不好,离婚的时候就会为了房子到底算谁的,吵得不可开交。 本案小赵的操作堪称“课代表”我们一起看看正确操作怎么做。
【案情简介】
小陈和小赵结婚五年,后来感情破裂,媳妇小陈要求分割老公小赵名下90平的房产。理由也很直白,小陈认为 “房屋是小赵卖了婚前房在婚后卖的,这就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
小赵则认为:这是无稽之谈,自己是独生子,卖婚前房产纯粹因为父亲脑血栓后生活无法自理,没办法只能变卖婚前房产并填补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父母从外地接来安置。
小赵说自己和小陈做过婚前财产公证,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两个人从一审打到了二审。
【法院认为】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赵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确实是小赵的个人婚前财产。小赵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小赵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这部分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的上诉请求,将小赵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认定为小赵的个人财产,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小赵给付小陈该房屋现值一半的判项。
【家问说法】
对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简单来说,小赵卖房买房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单纯为了照顾父母,这是一种“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而“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比如卖了原来的房子买了新的房子,这就属于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婚后所有购房的行为,都适用上述规则。具体还要看,有没有产生投资经营的行为,举个例子,比如买了婚前的房子,婚后买了店铺,用于开店,或者所购的房屋性质属于商用房,这就可能就属于经营行为,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赵最终能够“反败为胜”还得益于,婚后购置房产,填补的那部分差价也是使用的自己的婚前存款,这部分存款早已做过婚前财产公证,证据在手,小赵在打官司的时候,就能够清楚的证明婚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婚前所得, 没有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在此,家问律师给您几点,婚后置换房产的小建议:
1.记得保存好婚前房子的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
2.婚前房子的售房款和婚后其他财产进行隔离;
婚前房子出售后,最好将售房款存放于一张新的银行账户内,该银行账户不要跟婚后其他财产进行混同,一旦混同就容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再买房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少用现金, 付款留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可以更好的留存资金来源、汇款和收款人的信息,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更加容易厘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4.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出售再置换新房子,仅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5.婚后购买的房屋尽量一次性全款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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