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滨湖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滨湖新区管委会研究,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滨湖新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党群工作部、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综合管理局、公共事业服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绒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滨湖新区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热线:
滨湖新区分局举报电话:2816726
彭杜派出所举报电话:2128824
魏屯派出所举报电话:8964400
来源:衡水滨湖新区公安
高新区公安分局提醒:高新区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将被依法处罚。希望全体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令行禁止,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
(二)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帮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十四、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的环保产品。
十五、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六、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衡水高新区公安
枣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禁止全年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枣强县全域。
2、 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3、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5、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8、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9、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10、枣强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2023年11月
来源:枣强公安
故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禁止全年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故城县全县域。
2、 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3、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5、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8、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9、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10、 故城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2023年10月
来源:故城公安
深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收缴违禁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追究租借人的法律责任。
四、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所有人员或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深州市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适当予以奖励。
举报地址:深州市公安局
电 话:110或0318-3312132
手 机:18531803928(赵警官)
深州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1日
来源:深州公安
武邑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年、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制品。对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制品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五、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凡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举报电话:110
武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武邑公安
2020年1月1日起,景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景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实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供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全面促进禁燃工作的落实。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八、景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景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来源:衡水景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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