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何老汉和家人闹僵了,老死不相往来。后来何老汉认识了王某夫妻,两口子对何老汉很好,对其生活上照顾的无微不至。何老汉为了表示感谢,就做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说只要两口子给自己养老送终,就把自己的遗产和丧葬费赠与两口子。可是等到何老汉百年之后,其单位却将20几万的抚恤金分给了何老汉的两个儿子。两口子不服,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来源:营口中院)
据女子王某说,何老汉在年轻的时候,就和两个儿子闹僵了,之后王某便开始照顾老人。何老汉对这个和自己非亲非故的王某,也是非常感激,没多久,便到当地公证处做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书。
协议书中明确写着,因为自己和子女关系闹僵,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在自己百年之后,自己固定退休工资如有剩余,就归王某夫妇所有。如丧葬费有剩余,也归王某夫妇所有。
等到何老汉去世,王某夫妻为何老汉发送,仅丧葬费一项,就花了10万余元,后来,王某夫妻得知,何老汉在生前有一些补贴项目没有发,主要就是丧葬费12519元,抚恤金200272元,以及其他一些护理费,电话费啥的,不到两万元。
王某夫妻来到单位要求支取这些费用但是单位却说,按照道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不能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将抚恤金和丧葬费给到王某夫妻。并且此时,何老汉的两个儿子也跳了出来。
何老汉两个儿子坚称,遗赠抚养协议中关于丧葬费的约定,超出了遗赠抚养协议的范围,不应按照协议分配。
此外,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当在遗赠人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继承该遗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接受继承,则应视为其放弃继承。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之后认为:
1.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何老汉的两个儿子认为,王某夫妻应在何老汉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确表明继承该遗产,来源于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王某夫妻持有何老汉生前已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该遗赠抚养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双务行为,协议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与普通的遗赠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因此,本案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2.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收入”不能狭义的定义为“工资”。本案中何老汉去世时,单位尚未发放的补贴有护理费,电话费,特需费等,共计18760元,应当视为遗产范围,应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由王某夫妻接受遗赠;
3. 应当明确,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国家因职工死亡而发放的费用,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
但是,在发送何老汉时,主要由王某夫妻承担具体开销,本着谁支付谁享有的原则,何老汉单位的这笔尚未发放的12519元丧葬费,应当由王某夫妻享有。
但是,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应属于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此抚恤金200272元应当由何老汉两个儿子所有。
王某夫妻一听就不服气了,怎么自己照顾了何老汉十几年,到头来就拿到一万多的遗产,还要搭进去大几万的丧葬费?于是赶紧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王某夫妻说,
1. 抚恤金应当抚慰去世者生前的亲属以及供养人,这十几年依赖,自己就是何老汉的供应商,是何老汉最亲的人,抚恤金应当给自己;
2. 何老汉的两个儿子应当支付丧葬费,我们都知道,发送老人是儿女应尽的本分,不能因为双方闹僵了就不履行送葬的义务,这十多万的丧葬费应由何老汉的两个儿子出;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 抚恤金是 ,在死者死亡之后,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安慰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发放该费用,主要也是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符合享受抚恤金的人之一就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2. 丧葬费是用于职工因死亡或者因公餐费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对于这笔费用,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归王某夫妻所有。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夫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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