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红安警方深入开展涉爆隐患排查,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案,涉案违法行为人被依法拘留,及时消除了这一重大安全隐患。今年11月初,红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获悉,有一可疑车辆存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嫌疑,根据线索大队长安武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摸排。
11月23日凌晨,治安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辆在永佳河辖区活动,迅速联合永佳河派出所对该嫌疑车辆进行依法盘查,当即对该车驾驶人吴某进行控制,并责令其打开后厢门。车门一开,满满的一车烟花爆竹暴露在民警面前,经清数后共400余件。调查发现,该驾驶员没有任何运输烟花爆竹资质,驾驶车辆也不符合运送烟花爆竹的要求,一旦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连夜进行研判,初步判断该烟花爆竹储存点位于上新集镇。11月23日上午,治安大队联合上新集派出所依法将该非法储存点查获,并扣押非法储存烟花1700余件,涉案价值20余万。
目前,吴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永佳河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点已被依法查获,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
与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打交道
可不是小事
一定要取得相关资质
并经过有关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核:雷 洪 郭子华
来 源:红安公安
校 对:罗 莹 谢 庆
编 辑:罗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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