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误导性信息如何界定?对于客观信息来源的竞争对手负面信息,信息使用人不加以辨别直接发布于对外宣传品牌,故意删除删减对竞争对手有利的报道,整合一系列不利报道并向公众散布的,是否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
ABC公司是生产新型有机食品的企业,生产的某种有机食品销量巨大,该食品宣称全程无农药也不是使用化肥,因此价格高昂,但是满足社会中上富裕阶层对于健康食品的需求。2019年某日,某自媒体发文”ABC公司食品中检出转基因成分可能致癌“,随后各个自媒体纷纷转载,也有更多自媒体创作新的文章,矛头都指向ABC公司。ABC公司发文澄清,声称公司受到某自媒体敲诈,该自媒体要求ABC公司购买其广告服务,否则会对公司进行不利宣传,ABC公司已经报警。事件发酵后,多家科技杂志和网站也发表文章,发表了对ABC公司的食品检测的数据,并没有找到转基金成分和农业残留。某些媒体发表了评论,从两方面分析了ABC公司的产品,分析了其优势,也指出了产品的劣势,并且发表了媒体本身对于有机食品的看法。XYZ公司也是一家有机食品生产企业,有用企业公众号和对外宣传的网页,在公众号上大量引用ABC公司的负面报道,对于某些媒体的分析评论,XYZ公司只引用对ABC公司负面的评价部分,正面评价部分一律删除。XYZ引用某自媒体报道,其中内容为”ABC公司使用的化肥会使得农作物减产,所以ABC公司产品产量一直处于低位,导致公司产品价格虚高“等内容。ABC公司认为XYZ作为竞争对手,故意引用错误报道,对社会大众传播误导性信息,对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
XYZ公司认为他们引用的文章均有出处,且非公司自己撰写,公司也没有能力判断文章的内容的正确与否,公司没有任何主观抹黑竞争对手的意图。任何企业对于竞争对手的评论,应当保持审慎中立的立场,虽然所有关于ABC公司的文章和评述均是来自于网络自媒体和其他媒体,但是XYZ公司选择性采用对于竞争对手不利的信息,对于某些信息内容,XYZ公司将有利于竞争对手的信息删除,片面引用不利于竞争对手的内容。某些自媒体明显违反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加以判断而直接引用,XYZ公司明显没有履行审慎注意的义务。XYZ公司的目的明显是误导公众,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商誉,不能因为其引用材料属于公开网络而绝对免责,尤其是对于引用某些材料时擅自删减有利于竞争对手的内容,其主观故意诋毁意图非常明显。
竞争对手之间相互评论并不违反法律,但是评论的前提是对信息的真伪采取审慎注意的原则,对于不能确认应用信息是客观公正应当提醒公众信息的可用性,在二次加工汇编信息时,尤其应当注意二次汇编引用的信息是否具有明显不公正客观的立场,某些引用的信息明显违反常理和科学常识,对于此类信息引用前必须仔细斟酌判断,否则不能仅仅以信息不为自己发布为由主张不侵犯他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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