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制造强省、交通强省的相关要求,深化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和推广应用,推动全省综合交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综合交通装备领域首台(套)工作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内涵范围。综合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是指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物流装备、交通工程装备、交通通信控制装备、智能交通装备等相关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二)实施机制。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实行目录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每年同步梳理发布《浙江省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同一产品纳入《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
二、推动协同攻关
(一)确定攻关方向。围绕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方向,以满足省内综合交通领域重大工程勘探、建设、养护管理、安全应急和配套需求为导向,梳理我省存在空白或重大短板,亟需国产化替代的技术装备,确定近期综合交通领域装备技术工程化攻关的重点方向并不断迭代更新。
(二)开展揭榜挂帅。根据工程化攻关方向制定综合交通领域装备技术工程化攻关清单,指导省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内容、技术特点和进度安排,确定攻关项目的研究内容、研发目标、实施计划等。每年以揭榜挂帅等方式面向装备企业开展公开招标,委托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牵头实施一批工程化攻关项目,同时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并加强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化攻关项目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促进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创新,加快工程化应用。
(三)鼓励产学研用联合创新。鼓励综合交通、先进制造等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资源,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打造综合交通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开展综合交通领域装备技术协同创新攻关。支持相关研发、制造、应用等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
三、优化培育认定
(一)加大支持力度。综合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项目完成且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认定时可不占用地方申报名额,并在首台(套)装备认定方面给予支持。加大首台(套)标准认定对综合交通装备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依托省部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研发的首台(套)装备。
(二)拓展申报范围。在综合交通领域试点拓展首台(套)申报主体资格范围,支持牵头企业与用户单位、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并相应确定主要完成人名单。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对标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交通装备,加强在研发、测试、设计和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推进交通工程领域国产化替代进程。
四、加强推广应用
(一)强化场景应用指导。经认定的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纳入《指导目录》,针对不同类型、特点、应用范围的装备,选取适用的服务领域和应用场景,对《指导目录》进行分类指导推广,引导综合交通相关领域和场景优先采购使用。遴选一批浙江省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创新应用优秀案例。
(二)鼓励首台(套)装备应用。在交通领域加大首台(套)装备招标投标支持政策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落实力度,各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首台(套)装备纳入《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者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探索推动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应用政策创新,界定涉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首台(套)装备的应用范围,根据应用情况探索修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对在公路、水运等建设项目使用首台(套)装备的相关从业企业,给予一定分值的信用赋分,切实提高从业单位应用首台(套)装备的积极性。
(三)推动供需精准对接。加强首台(套)装备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发挥产业联盟等平台作用,围绕综合交通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组织相关研发制造企业、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交通场景应用单位等开展首台(套)装备定向推介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综合交通首台(套)融资租赁服务。
(四)加大展示推广力度。加强对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应用情况的跟踪评估,针对推动本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工程,通过创新应用优秀案例等形式,共同推动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结合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浙江国际智慧交通产业博览会等平台,加强对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的宣传展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协同推进的工作体系,共同推进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攻关、认定、推广等工作,明确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考核机制。各有关单位加强对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首台(套)推广应用力度及相关政策举措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指导激励。指导鼓励市、县级经信和交通部门加强联动合作,共同推动首台(套)政策举措在地方的落实和推广应用工作。落实使用首台(套)产品尽职免责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每年统计梳理地方首台(套)推广应用情况,对首台(套)发展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列入优秀案例的项目、企业予以激励。在相关荣誉评选中将首台(套)提升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三)营造良好氛围。对浙江省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给予褒扬激励,作为主要完成人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首台(套)主要完成人享受浙江省卓越工程师评定、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等待遇。充分发挥省内外综合交通领域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力量,加强首台(套)研发应用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进一步优化相关首台(套)评定的指标技术和检测能力。积极开展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专场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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