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之时,三五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身亡后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李某与被告韩某、韩某某均就职于同一公司,2023年6月某晚,李某约韩某、韩某某在李某的宿舍一起饮酒。期间李某与韩某饮酒较多,韩某某饮酒较少。当晚十一时许,韩某某离开后回到自己宿舍休息,其离开时只剩下韩某和李某两人,当时李某已醉酒躺在了床上。第二天早上,公司员工下夜班开窗看见李某躺在二楼平台上,遂联系公司的物业、宿管等人员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医院诊断李某已死亡,死亡原因:从宿舍楼坠落。现李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韩某、韩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韩某某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发当日李某约韩某、韩某某一起在李某宿舍饮酒,期间韩某和李某饮酒较多,韩某某饮酒较少。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看,李某从宿舍楼坠落,导致李某死亡原因系坠楼,但其坠楼的原因无法查明。但李某身体中酒精含量较高,故饮酒过量仍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在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包括受损害的醉酒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每个人均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从提交的证据、二被告的陈述及案发实际能够证实该酒局的组织者即为李某,故二被告均不承担组织者的过错。同时,李某生前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过量饮酒有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知悉,但其未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饮酒过量,其负有自身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无证据证明李某不宜饮酒且在饮酒期间韩某、韩某某在违背李某意愿的情况下,强劝其饮酒行为的存在。同时,三人饮酒的地点在李某的宿舍,且三人均饮了酒,韩某某离开时李某已睡在床上,韩某当时也已饮酒过多,在此状况下,让韩某、韩某某注意到李某可能会坠楼的后果难免苛责,故而以韩某、韩某某对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提醒照顾等审慎义务进行归责显失公平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于李某坠楼死亡不存在过错,但鉴于李某饮酒后坠楼身亡,二被告愿意向原告(死者家属)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法官从道义及公平原则考虑,认为由韩某、韩某某进行适当补偿为宜。遂比较原告主张标准判令由韩某承担补偿费35000元,韩某某承担补偿费2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城中区人民法院总寨人民法庭法官:魏亚冬
众多案例警示我们,在参加聚餐活动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行,摒弃酗酒、斗酒、强行劝酒的陋习,同时同饮者要做到对喝醉者的帮扶关照义务,以免同饮者因此受牵连,避免悲剧的发生。本案中,虽二被告没有承担过错责任,但作为与死者一起喝酒的人员,法官从公平责任出发判令二被告承担了补偿责任。现以该案为例,对于共同饮酒人员发生意外,其他人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做一讲解。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即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且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随行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扩大。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坏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四种劝酒情况,出事要负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有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车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来源 | 城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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