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这次简单讲一下法律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在司法裁判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社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写进宪法的国家层面的道德思想观点的高度概括,除了这条规定体现的思想外,党的十八大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涵义: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除了写进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重要的法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的制定和来源“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超过20部法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具体要求写进了条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写进了法律里,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需要对具体事情进行可操作的、规范性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性质上是理念性、道德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适合在裁判文书的解释说理部分体现,但不应作为直接的裁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就区分案件是否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来进行阐述(第五条、第六条):
1、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2、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可见,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还是先寻求依据明确的法律规范文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再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定,如再没有才寻求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依据和理由进行解释说明。
我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称之为裁判的“准法律依据”,上述最高院的通知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中的说理作用,但司法实践并不局限于此。
2022年公布和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纠纷应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这就是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从上面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在判断是否可以用某一具体习惯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依据时,两者都是直接的标准,更进一步确切地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可能作为否定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依据。
虽然,裁判文书中不会像援引法律依据一样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但潜在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民事行为效力已经具备了司法实践层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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