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爆料: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一皮肤科门诊长期售卖“三无”假中药坑害患者。
据了解该杨艳波皮肤科门诊位于川汇区莲花路西段巴黎左岸小区南门底商,宣称能治疗皮炎、脱发、男科等等各种类疑难杂症。
周口的李先生告诉华博新闻,一年前自己头皮上长了些毒疙瘩,就去这个杨艳波门诊看,她们就给我开了这个袋装的中药,一个疗程是十几袋中药液,说按照疗程先服用一周,喝完了再来拿,我也不知道这里面是什么成分,反正很难喝,苦苦的涩涩的很难咽下去。前后在他这个门诊拿了几次,花了几千元,头上的毒疙瘩还是没有好。这是不是假药骗人的?
华博新闻发现该“中药液”上确实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没有标示药物成分等信息,其自制中成药物是否获得国家药监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呢?
假药范围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一些人称其秘方、偏方为经典中药复方制剂,自制药物并销售。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医疗机构配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中药制剂,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无药品注册证号、无医疗机构制剂备案、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国家标准等,却自制出声称能治疗各种疾病的药品销售给患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影响最为恶劣,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群众利益无小事,良好的中药市场秩序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应切实履行起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阻止和预防更多的假药案和假医案,以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
媒体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进展情况。
【未经授权许可,禁止转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