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各地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力度。
近日,多个省份发布多名干部任前公示公告,有的省份一下子公示了30多名干部。
一大波干部或重用或提拔,这是新的一年到来之际组织送给干部个人最好、最重的礼物。
干部任前公示,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制度性要求,是将神秘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阳光下运作的有效途径,是提高选人用人精准度和透明度、减少用人失察失误的现实需要,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扩大干群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有力举措。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如何实行这一制度?该《条例》将公示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后续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读这段话,我们应该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干部提拔需要任前公示。对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某些特殊岗位的领导干部,不必进行任前公示。
我们还可注意到,《条例》只是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非一定要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公示,在单位内部张贴公示也是符合规定的。
经常有粉丝问我,这个干部提拔了,怎么没看到公示啊?我说,人家或许已经在单位办公场所或内网上公示过了。
最近,深海官察查阅了多个省份的干部任前公示,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公示名称各地不一
大多数地方就叫《干部任前公示》。有的地方则增加“公告”二字,有的地方则叫“通告”,各地名称不一。
如《天津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江苏省省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浙江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安徽省委组织部近日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上海市更忠实于《条例》,发布时标题为《上海市市管干部任职前公示》。
湖北省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时均按年份编制发文序号。如,11月26日发布“干部任前公示(2023年第179号)”。
2
公示前言各自表述
公示前言中各地绝大多数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类似表述,但开头句各地均有自己的表述。这里列举几例这几天有关省市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
天津: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市委研究拟任用的下列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浙江:经研究,决定对黄甲寅等4名同志予以任前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江苏: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下列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江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同意,现将以下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四川: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把干部选好选准,现将尹显耀等同志拟任职情况公示如下。
安徽: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3
公示对象表述趋同
各地关于公示对象基本情况的表述整齐划一,格式化为这一顺序和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
这里略举几例:
江苏:王凯,男,汉族,1975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南州前方指挥部总指挥、省对口帮扶青海省工作队领队,南通市副市长,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海南州党委副书记、副州长,拟任设区市委常委。
湖北:柳兵,男,汉族,1966年1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宜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市州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浙江:石一婷,女,汉族,1980年5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长兴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设区市副市长人选。
4
公示期限基本一致
《条例》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以前可以看到有的地方公示期限是7个工作日或更多,目前各地基本取下限“五个工作日”。
当然,有的地方取的是一个整周的五个工作日,有的则是含有周六或周日,公示期为6天或7天。
以新近各地发布的任前公示为例,有的地方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至8日。有的地方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至11日。
浙江此次发布的公示时间为“从12月4日起到12月11日止”,掐指一算,含有6个工作日。
5
举报渠道更加多元
公示的目的是加大干部的监督力度,因而畅通反映问题或举报渠道是必须的。
各地公示中,举报渠道不再停留在传统信件上,电话、短信、网站等一样不少。
联系处室、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短信、联系网站等具体方式均涉及。
6
公示载体不再单一
尽管《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但目前绝多数地方选择的是“取最大值”,适宜公开的干部任前公示,大都会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大范围公示,以提高公众知晓率。
大多数地方选择在当地组工网、当地电视台、当地党报、地方政府网站、当地发布等第一时间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当然,有个别地方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纸媒公示后却不放出这部分网络内容。
深海官察在梳理、研阅各地干部任前公示时,也发现当前干部任前公示的几个新变化:
1
公示对象更加广泛
干部任前公示,按《条例》的规定指的是“党政领导干部”。
目前,各地均将公示对象拓展至企事业单位干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高校、医院、国企单位的干部在任前也都进行了公示。
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通道逐渐打开的背景下,他们的身份是“相互切换”的,因而将企事单位领导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一样加强管理是必要的。
《条例》规定干部任前公示的适用情形是“提拔”,各地在具体实践中也纷纷将这一范围拓展,将同级“重用”的干部也纳入任前公示范围。
在干部任前公示中,各地对“重用”的表述是“进一步使用”。如,福建省10月中旬发布干部任前公示:袁素玲,女,汉族,1973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莆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拟进一步使用。后来的新闻表明,袁素玲已任福建省莆田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
公示内容更加简略
在以往的干部任前公示中,对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表述较为详细,除了现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之外,一般还有出生地或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加入党组织时间,简要经历等信息,有的还附上了照片。
如,云南省政2015年11月20日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中有照片、曾任职务等信息。
又如,某省2013年12月20日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中有关某名干部的基本信息:
王XX,男,汉族,XX省XX市人,1954年1月生,在职大学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XX市委党校教务处副处长,XX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处副处长、处长,XX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培训处处长、市委党校副校长,XX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副局长(兼),XX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老干局局长、党组书记,XX市XX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现任XX市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拟任省委第八巡视组副组长(正厅级)。
将公示对象的出生地或籍贯、工作经历等有关信息简化,主要是防止有的干部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防止有的人通过老乡关系、同事关系等托人办事。
此外,公示对象的拟任职务不再像原来那样指向具体,而是模糊化。如,拟任省直单位党政正职、拟任设区市市委书记、拟提名为设区市市政府市长人选等。这样做的目的或是为了不影响当地的正常工作,也或是防范有些人提前拉关系。
3
受理举报更加严格
如今,组织部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非常严谨,应该做到了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有的人就钻这种“严”的空子,看不得干部提拔。有的人因与被提拔的干部存在个人恩怨,故意捏造事实进行报复;有的为实现个人不合理诉求,反复反映已有明确结论的问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达到不正当目的,安排他人甚至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不实举报。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组织部门正常选拔任用干部。
各地在干部任前公示中,均提出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调查核实;严禁借机造谣中伤、诬告陷害等。
深海官察注意到,一些省份开始在干部任前公示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不受理情形。如山东省提出“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公示期间不予受理”;浙江省提出“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举报,将不予受理”。
这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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