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订婚宴上给女友10万彩礼和两枚3.8万的钻戒。可俩人闹掰后,女友却一口否认:从未见过彩礼和钻戒。原来,女友不愿退还彩礼,是因为男子做了见不得人的事儿。在法官的询问下,女子才委屈的道出了真相。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年前的秋天,孙天佑在公司组织的一次外出培训中,认识了苏玉。
那时候,苏玉一头乌黑说话的直发,皮肤白皙,说话慢条斯理,看起来很乖。
刚好,孙天佑就喜欢这种看起来乖乖的女生,而且,这种类型的女生,也很讨父母喜欢。
于是,上完课,孙天佑就故意制造和苏玉接触的机会,一来二去的,俩人就互留了联系方式。
孙天佑经过长达4个月的努力,才让苏玉正式成为他的女朋友。
两人在一起开启了长达3年的恋情,双方父母也都觉得满意。
于是就在今年秋天,定了两人的婚事。在订婚宴上,为了表示对苏玉的重视,孙天佑的父母当场给了10万现金彩礼和两枚价值3.8万的钻戒,和一套黄金首饰。
看到苏玉父母露出欣慰的笑容,孙天佑就知道,这彩礼,给到未来丈母娘心里去了。
可让苏玉一家人想不到的是,故事的反转来的很突然。
订婚宴结束后4个月,孙天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常冷落苏玉,有时候一连好几天都不主动联系苏玉,苏玉有时候主动约他,他不但不耐烦,还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苏玉。
苏玉觉得不大对劲儿,难道真像网上说的那样,男人追你的时候,把你当宝,追到手,拿你当草?
苏玉把孙天佑最近的不大对劲儿,告诉了父母,爸爸以男人的角度分析说:十有八九,外面有人了。
妈妈却反驳爸爸说:别瞎说,说不定是家里有啥事儿,玉儿,你明天买两样东西,去他家看看他爸妈,是不是家里出事儿了。
妈妈话音刚落,爸爸却一直摇头,内心有数不尽的担心。
周六,苏玉提着礼品去孙天佑家里,发现孙天佑正躺在客厅沙发上打电话,见苏玉来了,赶紧挂断了电话,神情异常慌张。
苏玉心想:根本就没加班,可他为什么要骗我加班?可不管苏玉怎么质问,孙天佑反正就是一口否定苏玉的所有猜测。
为此两人大吵,而孙天佑却反咬一口,说苏玉一天疑神疑鬼,他受不了了,随后提出分手。
苏玉大为震惊,眼泪在眼睛里打转,当时在气头上的她,当场就同意了。
事后好几天,苏玉都陷入到了后悔中,一天能把微信看八遍,盼着孙天佑来哄她。
可她万万想不到,她痴心等到的却是孙天佑在朋友圈官宣他和新女友的恋情。
那一刻,苏玉的世界观都崩塌了,她难以想象自己竟然“被分手了”。
听身边朋友透露,其实,在苏玉和孙天佑没分手之前,孙天明就已经和现任暧昧不清了。
对此,苏玉愤恨不已,那一瞬间,她告诉自己:你不仁,别怪我不义。
所以,在孙天佑一家子讨要彩礼和钻戒的时候,苏玉才一口咬死:没见。
不过,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苏玉和孙天佑把话说开了,孙天佑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但感情这事儿,说不清楚,不爱了就是不爱了。
苏玉也表示不再强求,就彩礼返还问题,两人也达成了和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判定此事?
1、法院最终判处苏玉返还彩礼9万元,三金及两钻归苏玉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3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虽然孙天佑这事儿做的有点道德败坏,但他讨要彩礼却是合法的。
毕竟,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共同生活。
不过,孙天佑这种脚踩两只船的行为,确实给苏玉完成了精神伤害。
所以,法院最终的判决在法理之中,也合乎情理。
2、虽然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关系一旦建立,作为成年人,就要在道德层面约束自己。
不爱一个人没有错,但脚踩两只船就是道德败坏了。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两个人在一起,最起码要有基本的信任和对彼此的诚实,这也是成年人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
总之,孙天佑用这种冷暴力的方式,逼苏玉和他分手,简直太不光明磊落,没有一个男人应该有的担当。
3、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彩礼是为了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男方赠与女方的礼金。
那现在,两人的婚约已经取消,所以苏玉应当返还。
不过这场婚约不是苏玉主动取消,而是被迫取消,所以最终法院判处,三金和两枚钻戒归苏玉,以示补偿。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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