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原告殷女士从事配音、播音工作,曾录制多部有声书作品。2023年5月,殷女士发现,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将其声音AI化后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牟利,“魔小璇”的声音随即出现在多个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作品中,其中仅一位名为“小禾侃剧”的用户,就发布了119部使用“魔小璇”配音的作品。
殷女士认为,是曾与自己有过业务往来的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录制的有声书音频交给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未经其授权,将殷女士声音进行了AI化处理,并由平台运营商、供应商等出售给“魔音工坊”的开发者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殷女士主张其声音权利被侵犯,将小问科技、中广影音、微软中国以及其平台运营商上海蓝云、供应商信诺时代等共五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声音权利的行为,下架对外出售的原告声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本案未当庭宣判。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新业态、新领域的权益保护。AI化的声音作品授权链条的认定、如认定侵权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的确定,都是该案审理时需要考虑的难点问题。下一步,合议庭将在充分合议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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