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
伤者因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法院: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与周某芬、蔡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不支持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13时02许分,被告蔡某敏驾驶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的在保期内的云AN××**号小型汽车,在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大桥上与行人原告周某芬发生刮撞,造成周某芬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蔡某敏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芬无责任。
周某芬与其夫李某靠均在外打工,各自月薪9000元。周某芬有兄妹4人,有父亲周某美、母亲朱某花需要赡养。周某芬与李某靠有儿子两个,次子李某挺需要抚养。原告伤后被送宣威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L12-4左侧横突骨折;3、双肺下叶挫伤;4、左肩部、左上臂、左肘部、右肘部挫伤;5、腰部挫伤;6、闭合性胸部外伤;7、双大腿、双膝关节挫伤。住院97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牙齿挫伤以口腔科意见为准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5000元,被告蔡某敏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3436.06元,原告支付了门诊、牙齿治疗费4486.25元。
原告伤残等级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于2023年5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1、周某芬此次损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芬此次损伤致腰椎多发横突骨折后遗腰部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00元。后,原告进行复查等支付了门诊费3877.55元。
伤者因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法院: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认为:被告蔡某敏驾驶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的在保期内的云AN××**号车与原告周某芬发生刮撞,造成由被告蔡某敏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芬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范畴内对原告伤后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伤后损失本院根据原告请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交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医疗费36799.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7天×100元/天=9700元;3、营养费97天×50元/天=4850元;4、鉴定费1000元;5、护理费97天×300元/天=29100元;6、误工费115天(2023年1月17日至鉴定前一日2023年5月11日)×300元/天=34500元;7、残疾赔偿金42168元/年×20年×12%=101203.20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1)父母26240元/年×22年÷4×0.12=17318.40元+(2)子女26240元/年×1年÷2×0.12=1574.40元];
9、交通费本院酌情确认12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42245.86元。各方当事人与本确认不一致的主张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某芬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后期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偿金等费人民币213809.80元。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蔡某敏垫付款人民币13436.06元。
二审法院
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被上诉人周某芬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赔偿费用共计223353.06元。扣除蔡某敏支付13,436.06元、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支付15,000元,共计28,436.06元外,还应赔偿194917元。
伤者因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法院: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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