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律师办案总结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秩序,被侵害的对象并不包含投资人,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本罪的行为在实践中具有一定模糊性,往往是无法兑付后通过报警才发现问题,且本罪与生产经营及生活具有关联性,往往具有一定的生活化。在大量案例中,都是通过民间资本兑付的形式进行,且受害人在前期往往获得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所以导致本罪的行为具有被害人和受害人相案无事,若资金出现问题时,往往全额追索投资款难度较大。另外在实践中,投资人也是相互介绍认识,所以该行为具有隐蔽性。
本案具有两种类型:单位犯罪,个人犯罪不再本文讨论,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根据行为的类型存在主要负责人、业务员、财会行政等辅助人员,对于主要负责人肯定是以全部涉案金额计算,对于业务员而言以个人吸入的金额计算。
这类案件往往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情形,对于通过刑事指控立案的标准是三类立案标准
吸收金额:个人:二十万元,单位:一百万元
吸收人数:个人:三十,单位:一百五十
损失金额:十万元,单位:五十万元
行为表现: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下周更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与非罪、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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