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湘江青年法学
第十届“湘江青年法治论坛”获奖论文共21篇,包括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优秀奖12名。近期将整理获奖作者简介,及获奖论文摘要,以飨读者!
一等奖获得者 · 孙梦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1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政法论丛》《科技与法律》《湖南社会科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治论坛》《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参编著作多部;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青年课题一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省级项目多项。曾获全国法科生模拟立法大赛一等奖、最高院征文三等奖。
论文标题:
《数据财产新论——基于“物理性”到“信息性”的视角变迁》
论文摘要:
传统财产的理论预设是工商时代的市场经济,基于“物理性边界”产生的有形财产理论强调人的“管领支配”所形成的占有。此种占有在公示手段层面应被视为一种系统性整合财产信息向市场相对人与第三人展示的一种可选择的理论路径,从而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与数字社会自发性算法(spontaneous order)所带来的财产溯源系统及其他财产信息整合方式之间存在竞争性与可替代性。财产制度基于“信息性”可划分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指向特定主体的内部信息系统,与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指向不特定第三人公示其法律状态的外部信息系统。数据财产的研究应超越“物理性边界”的理论枷锁,充分认识其仅仅是模块化整合数据财产信息指涉市场交易相对人与第三人的信息性理论工具。数据财产研究需要以法律关系为理论基础,“模块化信息”为理论工具,重新建构数字时代民事财产的法律内涵。
一等奖获得者 · 李佩霖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2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曾获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校三好学生,研究成果曾获广西诉讼法学会2023年会一等奖、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钟山论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
论文标题:
《请求权基础思维下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路径研究》
论文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需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为规范依据。以侵权与物权、人格权三类请求权观察,《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以损害发生为前提,第236条之防御性物上请求权归属私主体,两者均无法作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又因无法从法人人格权中延申出环境人格权,第997条也无法作为公益性人格权禁令之诉的规范依据。故《民法典》中没有直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预防性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但依据《民法典》第1235条第(四)项前半句、第(五)项,可对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仍在持续和扩大的损害风险予以预防;依据第236条、第997条,可在预防私主体绝对权遭受妨害的过程中,间接起到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效果。由于生态环境之公益性与民法之私法属性相冲突,《民法典》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体系中忽略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直接预防并无不妥,使其回归公法规制才是应然之义。
二等奖获得者 · 郭荣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比较法专业202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成果曾获“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破产法珞珈论坛”“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年会”“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年会”收录。
论文标题:
《 “催缴”与“除名”二分视角下股东失权制度的重构——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51条和第52条为核心》
论文摘要:
股东失权制度中存在“催缴”和“除名”两个阶段。区别于“催缴”阶段重视公司自治和股东利益保护,在“除名”阶段,应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核心。如果股东经公司“催缴”之后仍不出资,公司可以“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创造性地解构了股东失权制度,以第51条和第52条分别规定催缴程序和除名程序。首先,确定了董事会为催缴主体,并新增了违背催缴义务的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使催缴程序可独立且高效地运行。其次,将失权事由限定为事实清晰的金钱出资不足,以保证发出生效主义下的失权通知在提升除名效率的情况下不诱发或少诱发错误除名。复次,宽限期条款有效衔接了催缴程序和除名程序,既实质性地引入了公司内部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又避免了大股东滥用除名权。最后,完善了瑕疵股权的处理规则,并将未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改设为第49条第3款,避免将赔偿责任误解为除名的法律后果,增强了公司法的体系性。
二等奖获得者 · 李梓豪
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在《决策参考》《法治话语研究》(待刊)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获第六届中国网络法治高端论坛一等奖、第十届中国军事法学青年论坛二等奖等奖项若干,第十九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发言。主要参与的智库重点项目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获评CTTI2022年度智库优秀成果一等奖。参编著作1部。参与民政部、省民宗委、省司法厅课题3项。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律实习生。
论文标题:
《网络社交平台自治的反思与完善》
论文摘要:
多元共治为网络社交平台治理廓清了方向,既往基于行政权力展开的规制模式无法满足客观存在的自治需求,平台直接开展自治亦不尽完善。通过网络社区在“平台之上”建立自治权威是该场域自治的优化路径,向上承接国家法律、政策,向下吸收网络社区成员意志,横向规范和保障平台权力,网络社区填补了原有自治模式的空缺结构。“权威”与“技术”对立统一的视角下,基于网络社区开展自治,能够突出自治权威,保障用户主体地位,实现技术中立。该种新型网络社交平台自治模式响应了网络治理模式的进步,但囿于其固有劣势,应当以“国家法—民间法”的互动视角完善保障机制。
二等奖获得者 · 龚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法律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金融与经济》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7篇,参编著作1部,曾获得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二等奖、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论坛一等奖、第八届全国“科技创新与经济法治”研究生论坛一等奖等,主持2022年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2023年河南省破产法学会年度课题。曾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三好学生等。
论文标题:
《从财产本质观的嬗变看加密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确立》
论文摘要:
加密货币作为现代技术文明的产物,尽管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国学理以及实践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认为一项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一词是我国民法研究中,由学者根据法律实践和理论自行总结创造的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然而,在虚拟财产尚未达成概念共识的情况下,论者们在对加密货币虚拟财产的证立上,还几乎都采用了结果导向的思维,即预先对加密货币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作了判断,然后再根据这一属性判断去归纳其作为虚拟财产的特征。此种做法显然值得商榷。事实上,虚拟“财产”作为描述性概念,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这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证。在传统“属性论”坚持有形主义的财产本质观下,虚拟“财产”基于其虚拟性难以被界定为一项财产,这也对财产的增长加以了限制。近年来,财产本质观开始出现从“属性论”到“功能论”的嬗变,即强调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探讨事物的财产属性,而无关有形与无形。这就为我们分析加密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提供的新的视角和思路,包括明确有形主义的本质只是一种技术工具,并进一步对加密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判断要素进行重构。
三等奖获得者 · 李娟
湘潭大学法学院21级法理学博士研究生,在《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理论月刊》《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廉政文化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曾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湘潭大学第二十六届研究生校长奖特等奖、第三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一等奖、第十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一等奖、第四届全国高校党内法规研究生论坛二等奖等荣誉称号。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2项,主持院级课题2项。
论文标题:
《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整全性司法裁判路径——基于66个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
论文摘要:
党政联合发文信息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公开的必然性。通过梳理实践案例可以发现,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案件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裁判说理不充分、“案结事不了”的程序空转等问题。基于此,有必要从一般法学理论的视角出发,在反思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司法裁判立场的基础上,主张规则导向与后果导向相统一的整全性司法裁判路径。具体来看,司法裁判者首先应当重视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前提,把握法律规范和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融贯性;其次,综合考量文件的形式与实质要素,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再次,遵循释法说理过程中政府信息概念的内外部性,把握规范与事实的整体/局部关系;最后,注重引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理念,促进“案结事了”。
三等奖获得者 · 廖建灵
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级国际法律与区域治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法学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北京警察学院学报》、《证据科学》(待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曾获第二届数字正义论坛优秀奖,曾参与国家级课题一项,主持地厅级课题一项、校级课题两项,两次获校一等奖学金,2023年获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论文标题:
《刑事追诉权力转移的法治保障》
论文摘要:
信息革命作用于刑事司法致使权力发生了转移,经由技术转移、通过第三方参与转移是权力转移的两种主要路径。然而,与传统法律赋权的路径不同,前述权力转移引发了法治化的担忧,在权力专属原则、权力制约机制、权利保障要求等方面形成了挑战。但在时代的变化中,刑事司法应有所变亦应有所不变,关键在于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并为刑事司法的变化提供法治化的路径和保障。面对刑事司法权力的转移,通过合理界定他方力量嵌入司法的边界,适当考虑他方主体参与司法的责任,调整完善权力制约及权利保障机制,能为新主体参与刑事司法并享有和行使权力提供法治保障。
三等奖获得者 · 阳星月
上海海洋大学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行政法学方向)。曾获2023年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论坛征文大赛”优秀奖、首届“法治凤翔杯”法学征文大赛优秀奖、宁波大学法学院首届“合创·纽华杯”研究生学术论坛(2023年)征文比赛三等奖、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2023年年会暨“科技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征文一等奖。
论文标题:
《 行政诉讼中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强度规则构建》
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大数据证据审查存在审查强度不当处理的问题,有损裁判结果的实质合理性,故合理把握其审查强度十分重要。从行政诉讼大数据证据的特点出发,其复审性和内外二元性分别决定了审查时进行价值权衡的必要性和技术审查的可能性。进而,比例原则和技术审查能为构建行政诉讼中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强度规则提供依据:于审查方法,从其意见证据的表现形式出发,可以采取专家辅助审查的模式;于审查强度阶层,以比例原则为指引构建“宽松—中度—严格”的三阶层规则;于审查内容,从其技术证据的内核出发,主要审查其技术原理是否符合相应强度的合比例要求。
三等奖获得者 · 赖鸣华
中山大学法学院202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青年法律评论》编辑,参与省级、市级项目若干,曾获山东省优秀毕业生、山东大学一等学业奖学金。曾获2023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二等奖、第六届中国网络法治高端论坛三等奖、泰山法治论坛(2023)三等奖、第二届粤港澳大学生法律实证分析征文比赛一等奖、首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三等奖等奖项。
论文标题:
《政府监管与平台责任的互动逻辑——以功能主义为视角的观察》
论文摘要:
我国平台责任的表现形态经历了由有限的民事责任到第三方义务及直接义务的发展历程。其实质上即为政府监管的功能主义路径在平台治理领域的延伸。以功能主义为观察视角,可以发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责任的互动逻辑大致为平台责任在监管压力的作用下出现单向深化的趋势,而政府监管却在平台责任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处于相对消极的状态。为避免失衡的功能主义路径在获取授权的平台一侧产生权力恣意风险,另一侧的政府监管应当进行相应的转变。一方面,政府监管的模式应当更新,监管机构在平台治理的过程中应当深入推进元规制模式的适用。另一方面,政府监管的重点应当由平台的行为及绩效转移至内部管理计划,推进内部管理计划的审核进程,并明确内部治理责任的具体内涵。
优秀奖获得者 · 刘昱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2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牡丹江大学学报》《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或参与校级项目若干,曾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成果曾获第八届“ 天大• 中国司法论坛” 理论研讨会征文活动 优秀奖,第一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作品入选拟收录出版。
论文标题:
《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适用困境与纾解》
论文摘要:
基于职务犯罪调查活动中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价值平衡,监察立法具有赋予被调查人以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然而,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对被调查人的法律帮助依然存在不敷适用的困境,究其成因,既有当前改革过于重视权威高效理念而忽视保障人权价值的原因,也有基于职务犯罪类型复杂特殊、防止第三方主体介入干扰调查等因素的考量。值班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帮助提供者而参与职务犯罪调查活动,具有较为明显的制度优势,应当在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具体条件、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同时明确其履职义务,推动改革法治化发展,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效衔接。
优秀奖获得者 · 姜兴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大连市人民监督员。先后在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主持大连海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近年来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2020年辽宁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2021年辽宁省政法理论年会论文一等奖、2022年辽宁省政法理论年会论文一等奖、“第十六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奖励。
论文标题:
《数字法治视域下公民监督制度完善研究》
论文摘要:
数字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在实现形式、实现成本以及实现进程等多重方面推动公民监督实践模式的发展演进。基于数字法治研究背景,公民监督权在其实践活动中的新形态,对于这一基本权利法治目标的实现,既存在技术赋能的积极作用,也存在能效减损的消极影响。公民监督实践形态变化的背后,就存在公权力控制加强、实践观深度重塑以及正义观迭代转型等方面关联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在此情况下,以公民监督制度宪法体系性诠释的形成为基础,全面落实公民监督权国家保护义务、塑造回应型公民法治监督模式、优化公民数字监督实践范式。并以此为基础,培育全过程民主监督权利制度体系,促进数字法治视域下的公民监督权由工具性托付迈向价值性托付。
优秀奖获得者 · 郭欣怡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硕士期间以第二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独立翻译1篇学术论文,收录于《智慧法治3》英文版;参与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文章多次收录于省级以上学术年会论文集并获奖;在多个学术竞赛中获奖。曾获国家奖学金、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论文标题: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益冲突与刑法立场》
论文摘要:
网络暴力治理应当实现法治化的规范转型,法益的视角可以提供一个可行的规范化分析路径。法益视角关注网络暴力治理中存在的不同主体的各种法益及其之间的关系。因此,解决网络暴力治理的问题就可以转化为解决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益冲突与法益衡量问题。网络暴力中存在被害一方、施暴一方和中立一方三类主体,分别对应着人身财产权利及网络秩序、言论自由及信息自由、平台利益与国家权力三大类法益。不同主体之间的法益在权利、自由、秩序、安全、发展等不同法益价值选择上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具体表现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关系、言论自由与言论禁止、社会发展与社会安全这三组关系的对立统一。梳理这三组关系并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治理的刑法立场是,以被施暴者法益为优先保护,严格界定刑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法益,并在消极刑法法益观下实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目标。
优秀奖获得者 · 王嘉徽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曾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参与山东省研究生法学前沿论坛等会议。曾获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论文标题:
《反垄断法下数据构成关键设施的认定标准研究》
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关键设施理论可以为数据垄断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从内容结构出发,该理论具有的认定和适用两个层面分别关注如何认定关键设施与是否对系争设施控制者施加交易义务的内容。澄清关键设施理论认定层面是市场力量的等同物后,借由该理论适用对象拓展、公私二元属性以及数据场景特性引入相关数据构成关键设施的理据。但中国《平台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关键数据款项仍存在分层模糊的问题,为此亟待制度层面予以完善。考虑到相关数据的特性,单款设置的关键数据款项应当适应性改善具体认定因素并将不属于认定层面的要素归正至适用层面。同时,借助开放义务的条件设置平衡创新激励和开放需要,以期从反垄断法角度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优秀奖获得者 · 彭天翼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本科2021级学生,参与国家级、省级、校级研究课题若干,在《青年法学增刊》《青苗法鸣》等刊物、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曾受邀在第十五届中国廉政研究论坛、第九届中国“青年比较法”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曾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论文标题:
《职务违法证明标准的理论挑战及其回应》
论文摘要: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呼唤职务违法证明的规范化,是否具有完备规范的职务违法证明标准左右着监察权的政治效能。监察证明标准体系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产物,已实现由“一体化”向“双轨制”的嬗变。但改革后的职务违法证明标准呈现出主观性较强、原创性较高等特点。通过分析发现其正面临一系列理论挑战,集中体现为冲撞传统证据法理中的证明标准比例原则、将自由心证标准融入行政性判断两方面。基于此,可增加“职务违法证明标准应低于职务违犯罪证明标准”的提示性条款、删除“令人信服”的要求予以回应。
优秀奖获得者 · 邓燊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22级硕士生,曾获第十二届探索杯论文比赛一等奖、第二十届学术十星、第二届金城之约青年学术论坛二等奖等,发表、待刊论文若干。
论文标题:
《不可抗力在对赌目标障碍时的适用研究》
论文摘要:
目前学界对不可抗力在对赌目标障碍时的适用关注甚少。学界理解对赌协议中对赌责任条款的主流观点,即合同条款附条件理论,无法融贯地解释不可抗力在对赌目标障碍时的适用。作为前述理论知识背景的英美合同法也无法为此提供进一步的帮助。而且,应确认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中存在强制性。因此,应当以合同义务转化特约来理解对赌责任条款。对赌协议应被理解为一个合同整体,对赌责任条款应被理解为是作为原给付义务一部分的对赌目标未能实现时,当事人关于从原给付义务转化而来的次给付义务的约定。理论和规范层面存在这种约定的可能。而且,对赌责任作为次给付义务,具有责任属性。原给付义务向次给付义务的转化,以可归责性为要件之一。进而,通过合同义务转化特约理论,作为不可抗力发挥效果的切入点的可归责性,被纳入到了对赌责任法律评价的框架下。进一步地,对赌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之间是平行和兼容的。由此,在价值和规范层面均可确定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对赌责任的依据。
优秀奖获得者 · 梁林妍
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党内法规学。研究成果曾获第六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三等奖、2023年湖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征文二等奖、第四届全国高校党内法规研究生论坛优秀论文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级课题,承担调研项目若干。
论文标题:
《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内外因考察及其消解》
论文摘要:
狠抓党内法规执行是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重大作用的题中之义。由于现有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对其宏观指引或抽象强化,但对影响执行的逻辑性问题及其之间的融贯性联系未能予以深刻揭示,故导致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仍然面临执行内容孱弱、执行主体乏力、执行意愿涣散等多重难题。基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动态属性,想要破解多重困局,关键是要考察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影响因素,并将其内外因嵌入具体维度,重视各因素在相应维度中的协作与联动。外部遵循党内法规制度内容的可执行、制度内容的必执行,内部注重制度内容的愿执行,以此逻辑链条串联起党内法规执行活动的有机循环体系,为新时代有力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能固本扎根。
优秀奖获得者 · 张效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参编著作1部,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项,曾获第十七届“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三等奖、2023年上海市法学会系列征文活动优秀奖及彭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论文标题:
《公共数据分级授权运营分级标准的构建》
论文摘要:
公共数据分级授权与分级开放在制度导向上具有较大差异,不应完全照搬公共数据分级开放标准予以适用。分级授权标准缺失致使公共数据分级授权运营的政策要求无法有效落于实际。构建分级授权标准能够有效避免综合授权在行为比例性、行为监管、行为市场化方面存在的不足。公共数据分级授权标准的构建以满足公共数据作为公共财产之公共性和财产性需要为导向。不同于公共数据开放标准,分级授权标准划定了权利的具体限度,以数据使用场景化为参照形成分级授权行为权利限度框架。按照数据风险和数据价值将公共数据划分为不同等级,再按照不同等级数据所对应的数据权利限度界定分级授权能够授予的最大权利范围,由此形成以客体分级和权利分级为内容的分级授权之分级标准即:完全授权、可转让授权、开发授权和直接使用授权四类。通过 “区分准入资格” “明确授权协议权利范围” “差异化监管” “动态反馈”的具体适用规则,使分级授权标准有效嵌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全过程。
优秀奖获得者 · 苏坤宇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曾获校级综合奖学金、“博雅菁英”法科生写作成长营优秀营员、“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等奖项,曾赴印尼塔鲁玛迦大学交换;主研与主持省部级三创项目一项,校科研项目一项,参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参与“道可特学术论坛”并作主题报告;曾获第三届内地与港澳大学生模拟法庭(仲裁庭)大赛(IMAC MOOT)季军;曾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
论文标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的适用困境与纾解》
论文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引入“守门人”条款。条款本身有其理论价值和法理逻辑,在实践中有利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然而,该条款由于弹性表述、引导欠缺等原因,适用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在法律属性存疑、“守门人”认定标准模糊以及责任机制匮乏等方面。基于此,首先应明确“守门人”条款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区分“授权”和平台内生权力,确定“事前预防性义务”的条款定位;其次,细化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具体则应将四项义务分别拆解,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守门人”的认定标准和适用义务的边界范围;再次,明确该条款的责任机制,在行政责任承担的基础上解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在举证责任上衔接侵权责任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后,完善“守门人”条款适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守门人”能得到行业、行政、社会的有效监督。
优秀奖获得者 · 彭翊航
湘潭大学22级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获得2023年湘潭大学“三好研究生”;2023年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一等奖;2023年湘潭大学第十六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团队二等奖;主持并参与2023年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23年湘潭大学法学院暑期调研项目《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构建》。
论文标题:
《刑事专项合规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构建研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
论文摘要:
建立健全专项合规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是保障有效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刑事专项合规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由各专项合规领域的评估依据组成,制定专项合规评估依据应当以合规风险点为基础,从涉案企业的自身因素和涉罪因素进行考量。在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第三方组织应当从企业合规承诺、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整改措施和合规文化塑造四方面设定评估标准具体包含十四项具体指标,全面进行考察评估,以确定整改的有效性。
优秀奖获得者 · 谭楚雄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在《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待刊)、《武陵学刊》(待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参与湖南省教育厅、司法厅等课题若干项。
论文标题:
《地方立法权“再扩容”对基层治理的双重影响及实践优化》
论文摘要:
2023年我国修订实施的《立法法》将“基层治理”纳入地方立法权的法定事项范围,在本质上是针对地方立法权的一种正向“再扩容”。基于此种“再扩容”的现实背景,有必要探讨其对基层治理本身产生的双重影响。一方面,积极意义体现为基层治理的非正式经验能够转化成正式制度,并且为之提供充足的法治保障,提升现阶段基层治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水平。另一方面,消极影响则表现为立法者将基层治理纳入地方立法事项之中,可能使得原本强调便捷灵活的基层治理实践陷入被动僵化的现实困境。据此,在地方立法权“再扩容”背景下推动基层治理的实践优化,应当强调法治原则的正向辐射作用,促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交互,以及积极扩大公众参与以提升社会可接受性。
优秀奖获得者 · 孙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天津法学》《昆明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两篇,研究成果曾获得2022年湖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征文一等奖、2023年广西诉讼法学研究会征文二等奖、2022年湘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征文三等奖、第十届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三等奖,本科阶段连续三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研究生阶段曾获得武汉大学一等学业奖学金、武汉大学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武汉大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武汉大学社团文化节先进个人、武汉大学法学院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大学法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论文标题:
《行政复议维持和驳回决定的适用界域研究》
论文摘要:
行政复议维持与驳回的适用决定历来为学界所关注。行政复议应当坚持监督行政与权利救济的双重主导功能。现阶段,维持决定是否留存仍存在争议;驳回决定在规范层面呈现出条款表述的杂糅,在学理层面也有内在机理的矛盾。鉴于此,在监督行政与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视阈下,行政复议应当保留维持决定,仅在满足全部要件时方可适用该决定;驳回决定则应当分野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与驳回复议请求决定,驳回复议请求决定仅能在行政机关未有任何行为表示的前提下适用,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则仅当不符合受理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时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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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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