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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月21日民航局消息,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国家空管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现予以发布。我国领空内空域适用本方法;领空外至我国飞行情报区边界空域参照本方法执行(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除外)。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其中,G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①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W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方法》要求,A、B、C、D、E、G类空域明确的飞行要求适用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按照明确的要求执行。()
此外,A、B、C、D、E类空域应当实现通信和监视覆盖,G类空域应当实现监视覆盖。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航空器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A类空域飞行,以及超过限制速度在C、D、E、G类空域飞行。
民航局表示,将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推进国家空域分类的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本月结束征求意见,预计在未来将正式发布。 ( )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来源:安徽省交通厅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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