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电话:15719231033----
民 政 篇
(一)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持有大荔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537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02
补贴标准
农村低保一档448元/人/月,二档336元/人/月,三档224元/人/月。低保分类施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135元/人月;重残、重病224元/人/月。
03
申请资料
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等与该家庭申请低保相关的材料(残疾证复印件、看病花费票据)。
04
申报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e救助”、“渭南民政”公众号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应至少有一位在渭南市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二)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持有大荔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6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02
补贴标准
2023年1月1日执行,城镇低保保障标准670元/人/月,按照670元减去月人均收入的差额补差执行。分类施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201元/人/月;重残、重病335元/人/月。
03
申请资料
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等与该家庭申请低保相关的材料(残疾证复印件、看病花费票据)。
04
申报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e救助”、“渭南民政”公众号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应至少有一位在渭南市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三)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政策
06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02
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7032元/人年;集中供养7032元/人年。
03
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04
申报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四)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02
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12000元/人年;集中供养12000元/人年。
03
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04
申报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五)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具有大荔县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02
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400元,大学生分散孤儿18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比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
03
申请资料
由孤儿现在监护人负责填写和收集以下资料:
1、填写《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资料收集完善后上交镇(街道办)民政办审核。
04
申报程序
各民政办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民政局社福股。
县民政局对各镇(街道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个别资料不清、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情况属实,证明充分有效的将予以公示予以确认。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01
一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父母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另一方重残、重病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02
补贴标准
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全额发放补贴,一般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900元,低保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减去低保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低保金)。
03
申请资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更)的法律文书。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6、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
7、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需要适度拓展保障范围的,出具能充分证明儿童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其他资料。
04
申报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验,县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进行调查核定,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具有大荔县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3、一户多残(户内有2名以上残疾人);
4、残疾人家中有高中以上学生(含高中生);
5、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儿童;
6、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
02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03
申请资料
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财政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04
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荔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2份。本人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监护人或有关人员办理。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召开三委干部会议审核,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大荔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
3、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批。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退回各镇政府(街道办)。
5、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重点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取得残疾证的次月起发放;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退回各镇政府(街道办)。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具有大荔县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02
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03
申请资料
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财政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04
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荔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2份。本人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监护人或有关人员办理。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召开三委干部会议审核,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大荔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
3、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批。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退回各镇政府(街道办)。
5、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重点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取得残疾证的次月起发放;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民政局应退回各镇政府(街道办)。
05
发放时效
每月发放。
(九)城乡临时救助金补贴政策
01
一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长期居住(12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02
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1-12个月
03
申请资料
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
04
申报程序
个人依据困难类型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年内同一事由,不得重复享受。
05
发放时效
临时救助从受理到确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奖代补资金政策
01
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的。
2、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在档案内受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登记并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的及危险评估在3级以上的患者。
02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
03
申请资料
1、监护人申请书;
2、监护人监护补贴申请表;
3、监护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
5、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6、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04
四申报程序
患者监护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初步认定→镇、街道办(民政办)初步审核→镇、街道办(综治、公安、民政、卫计、司法、残联)入户共同审定申领补贴监护人→签字盖章→镇、街道办(民政办)汇总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县财政局发放监护人补贴。
05
发放时效
每年发放。
来源:大荔财政惠民一卡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