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尹晓宇
案例一
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
——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公司要求研究院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投资公司于2023年8月向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员接手后,积极斡旋,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研究院同意支付股权回购款4952万元以及律师费,投资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明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镇江两级法院与镇江市总商会合作成立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在润州法院常设调解工作站,开展商会商事调解。工作站成立至今,先后为镇江2700家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调解、咨询和培训服务,调解成功涉企纠纷680余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运用示范调解 一揽子化解纠纷
——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
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此前开出的数十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2022年11月起,多家供货商先后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期兑付,案件多达19件,标的3000余万元。海陵法院立案过程中,了解到涉诉企业均为泰州市钢材贸易商会会员和建筑行业协会会员,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海陵法院委托泰州市海陵区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邀请建筑行业协会副会长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经调查,因上游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不能及时向下游企业支付材料款,形成“三角债”。调解中心经研判,决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进行调解,该案达成调解协议后经由海陵法予以司法确认。后调解员以该份生效调解书作为示范,释明类案诉讼风险和调判利弊,引导更多当事人参照示范案件进行调解,推动同类纠纷实现一揽子化解。
据了解,泰州市海陵区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由区法院、区工商联、区商会于2019年共同成立,先后吸纳7名专职调解员和59名特邀调解员入册,特邀调解员除专业人士外,还包括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
为企排忧多方合力 助企纾困一站解纷
——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由建设公司承接科技公司工程,工程造价1826万元。后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安中院。该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分歧多达17项,且绝大多数属于专业问题,需逐项鉴定。经研判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淮安中院委托淮安市非公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点商会调解员进行调解。本案调解员系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收到案件后,调解员及时查阅卷宗,并根据本案情况建议双方当事人将未完成的工程折价扣除工程款,对质量问题协商赔偿金,最终仅用时20余天,促使双方就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据了解,淮安市非公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系淮安市总商会下属调解组织,2023年9月,该调委会聘请2名商会调解员,在淮安中院驻点开展商会调解工作。为配合调解员工作,淮安中院专门聘请了1名退休书记员作为调解办案助手。(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跨区域商会联动调解 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
——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科技公司向某机械公司订购5台包装秤,科技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至东海法院,要求机械公司对包装秤进行维修,并交付剩余1台包装秤。机械公司提起反诉。东海法院研判认为,科技公司起诉目的是为了尽快维修后使用,调解应为最佳选择,东海法院遂将该案委托东海县总商会进行调解。由于机械公司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总商会与东海县总商会系南北共建单位,东海县总商会遂将该案情况告知锡山区总商会,两地商会分别向各自企业了解情况并积极协调。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东海县总商会指派商会调解员与法官一同到科技公司现场查看问题设备,与当事人多次反复沟通,并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及代理人到场,针对列明的问题逐一查看,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调解并督促双方按期履行。最终,案涉包装秤调试至正常使用状态,机械公司也如期将剩余一台包装秤交付科技公司。
据了解,东海法院与县工商联于2018年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水晶、餐饮、家政、汽车销售、装饰装修等诸多领域纠纷进行多元化解。(东海县人民法院)
案例五
调解中心研判促和 巨额纠纷妥善化解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建工公司将对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时,投资公司等5个主体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就前述协议项下科技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抵押协议。后法院依法裁定科技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截至2021年7月,科技公司结欠债务本金及违约金约11亿元。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投资公司等5个主体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无锡市法联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该中心研判案情后发现,各方对债务金额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调解员提议分期付款,并设置抵押财产兑现共同监管机制,既为抵押财产变现提供便利,又保证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变现款项的可控性。各方一致同意该提议,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案仅历时2个月即实现妥善化解。
据了解,无锡市法联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系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联,发起人为无锡市总商会。中心采取市场化模式,引入专业力量开展调解,解纷效率较高,成本相对较低,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选择该中心调处商事纠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商会一站式解纷 调解全流程参与
——某农业公司破产和解案
2021年3月起,7位债权人分别以某农业公司欠付货款为由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委托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会调解中心诉前调解,所有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因农业公司未能依约付款,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后农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官经与管理人多次沟通,发现多数债权人能够与农业公司互谅互让,具有和解基础,农业公司股东冯某亦主动与此前负责诉前调解的商会调解员联系,表示愿意积极处理农业公司债务,江宁开发区法院遂再次委托调解员继续和解。经调解员多轮沟通,股东冯某同意清偿农业公司债务并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7名债权人100%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债权清偿率近80%。2023年9月,江宁开发区法院裁定确认该和解协议。5日后,冯某履行完毕破产和解协议,江宁开发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据了解,江宁开发区法院与江宁工商联联合设立商会调解中心,依托江宁开发区商会及禄口街道商会设立分中心,并在江宁开发区六个主要园区平台设立宜商司法驿站,累计化解近1500件纠纷,总标的额近亿元。(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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