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两国之间对婚姻的某些相同情况的规定相差甚远甚至截然相反。通常来讲,老百姓都愿意在一个熟悉的地方进行纠纷的处理。但是婚姻产生的纠纷却另辟蹊径,是什么导致双方都希望在陌生的异国进行离婚诉讼?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解析这一现象。
一、基本案情
2017年长期生活在中国的兰某突然选择在澳大利亚起诉郝某离婚,而平常生活在澳洲的郝某,却选择在中国起诉兰某离婚。澳大利亚法院对此做出了更出乎意料的处理:裁定两场官司在澳大利亚和中国可以同时进行。
兰某和郝某在2004年在澳大利亚结婚。兰某是中国国籍,之前日常是生活在中国,结婚后也常年生活在中国。郝某在中国长大后来加入澳籍,结婚后仍然选择在澳洲生活。
这必然会促成二人婚后常年分居的状态。
之后,兰某在中国购置了房产等财产,而郝某在澳洲购置了房产等财产。常年分居的离婚,本应和平分手,但因对方名下都各自留有财产,常年异地而居的两人没有建立信任基础,双方都认为过错在对方,都认为对方应当对名存实亡的婚姻承担责任,都认为对方应当给自己补偿。于是,兰某远赴澳洲起诉离婚,要求分割郝某在澳洲的房产;郝某回到阔别已久的故乡,起诉分居多年的妻子,分割兰某在中国的房产。
二、法院处理方式
2016年8月,里斯法官听取了兰某的申请:兰某请求法院考虑哪个国家的法院作为确定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问题的管辖法院更具有适当性。
中国律师告诉兰某,在中国法院诉讼没法分割郝某在澳洲的房产。而且澳洲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判决也不会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所以,双方在澳洲法院离婚更具有正当性。
案件涉及外国法律适用问题、跨国财产分割问题以及两方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综合各方面因素及利益平衡的考量,澳洲的里斯法官做出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裁决:他裁定离婚诉讼在澳大利亚和中国同时进行。
三、律师分析
澳大利亚法院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时需要进行实质判断(管辖权、终局性、当事人的一致性、涉案金额的确定性),虽然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跨国的财产处理上,对于离婚事实双方其实无太大争议,但是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和执行的障碍还是非常大的。澳大利亚法院无法分割兰某中国的房产,选择澳大利亚法院审理的抉择就十分重要。
这虽然是一个2017年的案例,但是给我们办理离婚案件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权利都是要自己争取的。秦嘉泽律师团队,在您遇到跨国离婚法律问题时将为您提供专业而温情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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