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山西大同订婚抢劫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根据被告人母亲提供信息来梳理如下: 1:2023年1月30日,男女双方经婚介所介绍认识。 2:5月1日,男女双方在中间人的见证下,在阳高县某宾馆设订婚宴订婚, 男方付于女方一半的彩礼十万元(约定另一半举行婚礼时付)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并协商结婚一年后在男方所卖的90平米的婚,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姓名,在中间人的见证下,双方写下了协议签字按手印。 3:5月2日,男女双方在阳高县某小区红房发生性关系。 4:5月4日,女方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男方强奸女方。 5: 5月5日,阳高县警方向男方调查,并刑拘了男方。 6:6月26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起诉男方。 7:8月24日,阳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开庭时长40分钟,并且女方提供的信息为证据,南方的两位律师在云南办案,没有赶到法院开庭。男方律师曾要求推迟两日开庭以便他们从云南赶回,但法院未予理会。 8、12月25日,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男方母亲提供的信息有几个疑点, 1:5月2日,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女方为什么不在当日报案?而在两天以后的5月4日报案,是不是因为女方没有达到一定的目的,才挑选报案。据男方母亲说,两人发生性关系以后,女方还在婚房洗了澡,然后,一直方提出给女方,余下十万元的彩礼,并且要求马上在男方婚房的房产本上填上女方的姓名,男方没有答应,女方生气威胁男方以强奸她要报案。根据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和女方报案的时间相隔两天,我们是否可以怀疑女方报案的动机? 2:在6月26日开庭,法院为什么只听取女方的述词,而没有提取强奸的直接证据,现在开庭40分钟就定案。 3:法院为何不听取男方的两位律师,的建议推迟开庭,等男方的两位律师的到来。 如果上方信息属实,那男方的强奸罪是不是真的成立?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思,也劝告那些未婚男女不要急着品尝禁果,以免造成后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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