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还未在被执行人处取回应有权益时,却被法院通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大多有这样的疑问:我的钱还没执行回来,法院为什么就会终结本次执行了呢?
本文笔者对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标准条件进行说明。
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也即同时符合如下要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发出财产报告令;
(二)对报告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应当符合《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中列明的条件。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其一,对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
其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还包括执行法院所在地区已经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法院应当在上述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均进行了调查,才算是完成了网络调查事项。
其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案件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针对一些地区或者一些财产形式受网络技术发展信息化科技手段运用水平所限,暂时还不能通过网络调查方式予以查找,对于这部分地区或形式的财产,仍应充分运用传统的财产调查方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查找。
其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资料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
其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须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依职权采取;是否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含三种可能的情况
其一,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三,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执行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查封、扣押、冻结了车辆等动产的档案登记,但未能实际控制相关财产的情况。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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