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立法,标志着广东的群防群治工作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规定》指出,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有关机关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机关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社会风险防控等工作。需要群防群治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有关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
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辖区内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推动辖区内群防群治工作。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此外,群防群治组织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群防群治组织成员的具体招募工作;按照规定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为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监督群防群治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鼓励出租车司机、外卖小哥参与群防群治
《规定》对参加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作出明确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年满18周岁;品行端正,熟悉社情民意,热心公益事业;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这些人员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指出,这些人员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从事群防群治工作的其他人员。
冒用群防群治组织将依法处罚
《规定》强调,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规的出台,有何意义?
出台《规定》,是推进平安广东建设的法治实践。群防群治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是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就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2021年12月通过的《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就推进平安广东建设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规定》的出台,既是广东深入践行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夯实平安广东建设的制度根基、将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的法治实践。
出台《规定》,是管好用好群防群治队伍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群防群治队伍在协助开展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矛盾化解、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领域工作,特别是在协助基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省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我省群防群治组织管理工作还存在设立制度缺失、主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任务不适应、监管措施欠规范等问题;实践中,一些群防群治组织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成员素质不高、纪律作风松弛甚至越权执法、违法违纪等问题。如何管好用好这支队伍,保障这支队伍在基层治理中切实发挥积极作用,防止其产生违法扰民等负面影响,迫切需要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予以立法规范,将群防群治工作引入法治轨道。
出台《规定》,重在强化对群防群治队伍的监督管理。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规定》实用管用,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就《规定》的立法思路、制度设计、重点措施作了充分研究,明确制定《规定》的重点方向是强化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这一立法定位,结合地方政府立法权限,《规定》明确其首要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并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督管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确定了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管原则和政府监管体制,明晰了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主体和群防群治工作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参加群防群治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的情形,明确了群防群治组织设立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的履职要求,规范了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管措施、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设定了群防群治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特别明确: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
一审:刘东桦
二审:李莎
三审:陈家华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司法行政、肇庆政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