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3〕241号
当事人:湖南鲸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0MA4RAAE50N
住所(住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1栋加速器生产车间509、510房
法定代表人:蔡逸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xxx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9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的荣誉牌匾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公司网站关于毕业学员人数、教师数量、教育奖项等广告内容无法提供证明资料。2023年10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收集了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有关情况说明等。
经查,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展示有“AAA级信用企业”“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牌匾3块,经查询牌匾中所示证书编号,显示结果为“查无此证”,相关内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予以佐证;2.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展示有“48500+学员已顺利完成学业”、“80+优质精英教师”、“285+学员遍布全球大小城市”、“16教育奖奖项”等内容,上述官网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无法证实的信用信息牌匾以及在公司官网上发布无法证实的信息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展示牌匾系淘 宝网站购买而来,费用为100元/块,牌匾3块费用合计300元。当事人网站由第三方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制作维护,案涉网站内容素材均由当事人提供,由第三方上传至当事人官网。案涉网站内容服务费用为998元,广告费用计998元。网站浏览次数为36。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计为:100×3+998=12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3.当事人悬挂于经营场所墙面上的“AAA级信用企业”(证书编号:ZHDX202010170101)(两块)、“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证书编号:ZHDX202010170104)牌匾现场照片3张、当事人官方网站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4. 询问笔录4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调查情况;
5. 当事人提交的“广告费用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
6.墙面牌匾丢弃及后续墙面照片3张、整改后网站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材料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以上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局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无法证实的信用信息牌匾以及在公司官网发布无法证实的对于教师、毕业学员和奖项的宣传文字,其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当事人发表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网站的浏览次数为36,浏览量较少,本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少于 3.6 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3倍,即38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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