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继子女是否享有继父母死亡抚恤金分配权?看全州法院审案答疑。
案情介绍
郑某宝与李某秀于2002年1月20日再婚,二人共同生育一个女儿郑某匀。蒋某某系郑某宝与其前妻生育的女儿,吴某某系李某秀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2003年4月15日,在叠彩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李某秀与其前夫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达成一致协议,吴某某由李某秀抚养教育并随其生活。2022年7月29日,郑某宝病故,其单位应向其家属发放安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共计266564元。蒋某宝死亡后,关于吴某某是否享有郑某宝的死亡抚恤金分配权问题,家人之间发生争议。李某秀、郑某匀、吴某某将蒋某某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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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补助费,既具有物质帮助性又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死者家属基于死者死亡而依法享有的权益,原则上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但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和传统家庭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表现为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给予照料和帮助,或者继子女虽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本案中吴某某与李某秀、郑某宝正式生活在一起后,郑某宝负担了吴某某高中、大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吴某某除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外,放假便回全州与郑某宝一起生活,郑某宝对吴某某在教育、生活给予了应有的照顾。吴某某参加工作及组建自己的家庭后,始终与郑某宝保持着交流联系与生活往来,因此,吴某某是郑某宝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吴某某对郑某宝尽到了法定的赡养、照顾义务,应依法有权参与分配郑某宝的死亡抚恤金。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生活观念和情感需求的改变,产生了不少再婚家庭,随之而来的各类家庭纠纷也愈加突显,最为典型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在继承纠纷中,子女与被继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照料,被继承人在子女生活、教育上进行照顾抚养,子女亦给予日常关心,融入被继承人家庭并成为其家庭的一分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供稿 | 刘维维 刘龄蔓
责任编辑 | 李丽洁
审稿 | 昌 婵
审核 | 秦 洁
审批 | 蒋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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