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又有新进展。12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当事人何先生处获悉,他已经提起上诉,并收到了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何先生表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他们还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这才决定提起上诉,他的诉求依然是要求对方道歉。
何先生表示,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自己周围的人还是挺支持他继续上诉的。案件的一审宣判他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都有一些影响,“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些嘲讽我的内容。有一些人根本不知道这事的前因后果,就只看法院的判决,他们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我肯定会坚持下去的。”
今年6月,何先生的一篇自述长文在网络热传,在文中,他称自己和同学聚完餐之后从成都地铁犀浦站出发,到公司宿舍世纪城站。转线上了1号线后,列车行至高新站,他看到上来一对年龄较大的夫妇,于是站起身来把地铁座位让给了他们,站到了地铁扶手柱位置。过了一会儿,火车南站到了,突然两个女生站起来称怀疑他在用小型摄像头偷拍。在全车人的注视下,他把鞋子慢慢的脱下来。因为认为此事给他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他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两名女孩和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当时,何先生乘坐地铁从犀浦前往世纪城。后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地铁安保员巡逻至此处,听到罗某某、曾某某反映后,用手拉了一下何某某右胳膊随即放开,通过对讲机向车控室汇报,随后询问三人是否愿意就近下车解决纠纷。得到同意后,安保员引导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并在该站下行站台处与值班站长交接。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05分许,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事由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23时17分许,何某某先行进入火车南站警务室,民警检查鞋子确认无摄像设备后随即对警务室外的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提出因误会耽误了何某某的时间,由她们承担何某某回家的打车费,何某某拒绝。后何某某先行离开,民警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此外,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最终,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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