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
非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辨析
一、与委托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是独立的民事案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委托事项,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托付资产并由受托人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操盘等核心事项。若委托人仅要求受托人代为填写投资材料、协助完成账户操作,受托人未对投资方式及产品的选择有实质性影响的,则双方之间仍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2540号米涓涓与王全林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米涓涓经王瑞玲介绍,自愿向蓝德权证平台投资,王瑞玲仅接受米涓涓的委托代米涓涓申请了蓝德权证平台的交易账户,米涓涓自行掌握该平台的交易账户名及密码,并且自主操作其在该平台上的账户交易;米涓涓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瑞玲之间就委托理财的期限、收益分配等涉及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约定。因此,米涓涓与王瑞玲之间仅存在一般事务性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委托理财
二、与民间借贷合同
在民间委托理财中,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值增值,投资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目的是获取固定本息,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443号济南融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梦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融昭公司与张玉苓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张玉苓委托融昭公司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在合同期内,融昭公司不出金,并保证合同到期时全额补足账户本金190万元及账户月分红3%,若账户资金出现交易风险,融昭公司无条件补足账户资金及分红。从前述约定看,张玉苓签订合同协议书的目的是按照投入的本金取得固定回报,不承担投资风险,因此二审认定该协议书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并无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8223号谭思远、吴奕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虽然谭思远在向吴奕慷转账前知晓款项作为投资大话币等游戏装备之用,并多次询问投资周期、利润收益等情况,但双方在每次不同的交易投资中均约定谭思远可收取的利润是固定的,即无论吴奕慷投资盈亏,谭思远都能根据投资时间的长短收取相应比例的固定收益,该投资理财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出借人享有固定收益的法律特征,本案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
三、与信托合同
在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委托人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受托人的具体经营行为。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受托人仅代委托人在证券、期货、国债等资本市场上管理资产,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理财行为进行指示。
受托人的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终420号彭迪蒙与脱颖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说理。
脱颖作为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应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受托理财的义务,包括是否将资产投向约定的范围、是否存在挪用资产的行为、是否将委托资产与其他财产混同、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投资款项去向和收益情况等。而脱颖过于轻信案外人张某1,在未审核张某1理财资质的情况下推荐彭迪蒙将投资款交由张某1操作,且在将彭迪蒙的投资款交付张某1后,未及时跟踪投资款的实际去向,亦未将彭迪蒙的委托资金与脱颖自有资金及其他委托人资金加以区分,未尽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造成投资风险的不可控,此系导致彭迪蒙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脱颖应当对彭迪蒙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作者:王海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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