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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多数建议获采纳|《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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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19》)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2019》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6条建议。对比日前公布的《修订草案》,绿会法工委的其中5条修改建议被完全或部分采纳。

现将具体采纳情况分享如下:

1.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建议调整体例结构

绿会法工委认为,《修订草案2019》整体体例结构设计不尽合理。《修订草案2019》内容共53条,七章,无法涵盖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过程中所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作为一部规范矿产资源规划、保护、勘查、开采等活动的重要法律,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态安全等战略,建议扩展规范内容,至少包括8个方面:1、总则。2、矿产资源基本制度。3、矿产资源的规划和储备。4、矿产资源勘察、开采。5、矿产资源的生态修复。6、监督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

此条意见被部分采纳,《修订草案》共设置了八章七十六条,包含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草案》将绿会法工委建议的专章矿产资源基本制度设置为矿业权专章,而矿产资源的规划和储备则在《修订草案》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章节进行了体现。

2.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

绿会法工委认为,规划是龙头,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全过程,特别是原生态环境领域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的“三线一单”制度设计,要与其相协调、相配套,特别是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生态红线制度设计,应明确哪些区域属禁采区、哪些区域是可以重点利用的;对部分战略性矿产资源要进行特别规划,保障国家资源和生态安全。因此,建议矿产资源要规划先行,作为后期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

此条建议被完全采纳。在《修订草案》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章节中,“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明确了规划先行的法律地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章节,对相关开采条件进行了明确,同时也规定战略性矿产资源要进行特别规划。

3.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解决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问题

绿会法工委认为,从整个体例来看,有关矿产资源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较为薄弱,但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后期的修复甚至全过程的保护都离不开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的基础就是信息公开,只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使公众有效参与到矿产资源保护的全过程中来。例如,就矿产资源规划来讲,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审批等环节,务必强调公众参与。在具体的矿产资源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和周边居民的关系处理,这个全过程均应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也是体现矿业企业社会责任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而且十九大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建议矿产资源法在这方面能够有所体现,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此条建议被完全采纳。在《修订草案》监督管理章节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中,“依法及时公开监管和服务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法律条款。

4.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突出矿产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绿会法工委认为,矿产资源的总量是一定的,开发利用只能使总量越来越少。我国矿产资源总体来讲是比较有限的,在开发利用我国矿产资源的同时还应在节约和综合利用上下功夫,在经济开采环节、后期处理环节,都要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起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尤其是对于我国战略性资源——例如稀土资源,务必要注意节约和高效综合利用。另外,建议加大力度发展绿色矿产资源开采技术、做生态设计,且法律条款规定不能仅停留于原则性规定,要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

此条建议被完全采纳。在《修订草案》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第三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定期进行评估,提出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改进措施。”增设了矿产资源节约的法律条款。

5.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应加强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

绿会法工委认为,除行政管理执法外,针对破坏矿产资源或相关违法情形,司法保障是最后一道防线。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一定会涉及矿产资源破坏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是《修订草案2019》对此方面规定地非常少,建议分别对破坏矿产资源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做出具体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情况要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对此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相关方采取措施,有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此条建议被完全采纳。《修订草案》新增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注:本文为日常工作记录,信息仅供参考。)

文:王敏娜 审:绿宣、Yang 编: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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