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公路沿线
非法加水洗车点的通告
公路沿线广大居民: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路交通秩序,净化路域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太湖县交通运输局和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国、省、县道沿线非法加水洗车点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取缔非法加水、洗车点,有效改善公路路域环境,确保道路运输畅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整治范围
县境内国、省、县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加水点、洗车点。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加水、洗车活动;
(二)无经营场地,占用公路路面、路肩、公路边沟和公路用地开展加水、洗车经营活动;
(三)排水不畅或无排水系统、泥污污水污染公路的加水点和洗车点;
(四)公路沿线从事加水、洗车活动设置的各类非公路标志;
(五)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存在问题、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加水点、洗车点。
三、整改要求
(一)县境内国、省、县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加水点、洗车点即日起对照整治内容自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继续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广大司乘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公路沿线非法加水洗车点进行加水或洗车。(三)属地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摸底排查、上门宣传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
(四)公路沿线广大居民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交运局交通执法大队0556-4512328县公安局交管大队0556-4162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公路交通环境!
太湖县交通运输局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宣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太湖县政府
|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