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个人求助筹款何以保护善心善意?

0
分享至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某小区发生女童被狗咬伤事件。事发后,女童家属在某互联网平台发起筹款,从开始到结束,短短的5小时18分钟,就有8.7万名爱心网友捐款200余万元。

筹款完成后,网上的质疑声开始出现:“自己一分钱不花就开始筹款,而且还是200余万元……”

随后,该互联网平台发布退款说明称,经与发起人沟通,平台将对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额原路退回。家属发文回应称,由于未在第一时间联系上小区物业和肇事犬主人,担心无法承担后续的医疗费,延误孩子治疗,所以通过筹款平台向大家求助。

现实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此前也曾多次引发关注。201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一女子替父亲在某互联网平台发起20万元的筹款,称父亲被确诊胃癌,不少网友转发、捐款。6月中旬,有人发现该女子在社交平台上晒出买跑车、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情况。该互联网平台展开全面调查,筹款人承诺将已提取的8547元善款退还。

2023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的潘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大量视频称,2023年3月29日,她3岁的女儿被相邻蛋糕店店长汤某猥亵。7月11日,无锡市公安局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未发现女孩被人猥亵,汤某无违法犯罪嫌疑,不予立案。

警方发布通报后,有很多网友留言称,此前曾为潘女士捐款帮助女童治病,并要求其退款。潘女士则称,其从未收取过网友转账,一些网友通过微信向她转账,转账未收取已经过期;部分网友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她已及时退回。

本刊记者了解到,此类事件屡屡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不少网友认为,在侵权方有赔偿、自己家中有财产可以用来抵押或支付相关费用时,当事人不该直接寻求社会帮助。那么,当遇到类似情况时,个人是否可以向社会进行求助?个人求助筹款又该如何规范?

每份善意都不该被“挥霍”

过去几年,遭遇重病却困在高额治疗费用中的人,已经习惯了走投无路之时“上网”,到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上寻求捐赠。

生活在甘肃一个小县城的洪丽(化名),她的孩子在7个月时被确诊为一种罕见疾病,花费已经高达158万元,致使她一度很抑郁、想轻生,最终通过“水滴筹”筹到了需要的医疗费用。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陶传进认为,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表现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个人求助平台的兴起。个人求助平台在社会公益领域的兴起对公益组织和项目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平台不仅能够筹集资金,还提供了公募的机会。通过个人求助平台,公益组织能够更便利、更公开地筹集资金,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陶传进表示。

个人求助平台对于一些因贫困而无法救治的人而言不亚于“及时雨”,但少数人却透支了别人的善良。

2019年11月,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朝阳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据介绍,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并最终筹得15.3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所属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2018年9月,“水滴筹”所属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

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根本基础。实践中,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等情形较为多见。

对此,朝阳法院立案二庭庭长王敏明确表示:“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必须由网络大病求助平台承担,不容推卸。”

针对网上个人求助的捐赠中,大多数捐赠金额都很低,捐赠人没有动力跟进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很多也不公开、不透明。

在司法建议中,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指导推进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和筹集资金公示制度;同时,建议网络大病求助平台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个人求助平台屡陷争议

2018年前后,诈捐事件最先引发了个人求助平台的“信任危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位母亲在慈善平台筹得善款25万元救女儿,却被网友披露其家中有多套房产、开奥迪车、经营餐馆。

广东省佛山市女婴洛洛重症住院,家人称无力承担医药费,在平台发起筹款,筹到10万元善款。洛洛不幸去世一个月后,她的父母在朋友圈晒出了旅游、吃喝图片,网友质疑善款被挪作他用。

这类诈捐事件引发争议,甚至引起诉讼的案例并非少见,严重侵蚀着个人获得网络救助的信任基础。

“这类诈捐事件应按照诈骗罪处理,否则个人大病求助平台迟早会被这些人毁坏。”“最直接的后果是再也不相信这些平台了。”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研究报告(2022)》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年底,累计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包括“水滴筹”在内的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

求助量大,个人大病求助平台随之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需要正确面对和解决,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实践中,个人求助平台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和诸多争议。而不论是不实的信息还是有意的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一旦公众对个人求助平台产生‘信任危机’,将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损害的不仅是慷慨解囊的捐赠人,还包括那些未来真正需要救助的潜在不特定群体。”王敏表示。

“个人财产状况如何、家庭财产状况如何,都是个人向社会求助时需要考量的基础性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认为,社会救助义务与个人自助、家庭成员互助义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先后顺序,这种顺序体现了道德与法律对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不同法律之间相应的价值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能够满足个人的年老、疾病、生活需要,就不需要也不应该向社会求助。”席月民说。

个人求助法律规范尚处空白

在争议声中,对个人求助平台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早在2016年,民政部就曾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发布求助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

2018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大个人求助平台在民政部指导下,发布自律公约。2020年,该自律公约再次升级,提出个人求助平台应遵守“底线规则”,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目前我们的医保政策还不够完善,有些群体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大众商业保险理念也不成熟,很多人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家庭收入不高,这也是个人求助平台能存在的原因。

诈捐、收费等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让个人求助平台备受争议。面对诸多争议,法律层面不久前有了回应。

据了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通过,至今已施行7年。《慈善法》施行以来,个人求助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2023年10月25日开始,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新增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求助平台管理内容,被认为是有效填补了立法空白。

草案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这无疑有利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的规范发展。个人大病救助不仅属于慈善范畴,也是我国多层次医保体系的有益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观点认为,慈善是一种公益性的利他行为,而个人求助是一种自救行为,不具有“利他性”。因此,是否该将这种行为列入《慈善法》存在争议。

郑功成表示,“水滴筹”等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筹集的善款逾百亿元,帮助的困难患者以百万计,但过去这种行为一直不被认为是慈善活动,法律留下了空白,草案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个人求助行为的规范发展。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科主任李德建表示,此次草案将个人求助纳入其中,一方面回应了公众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个体求助者正当的权益,维护了个人求助平台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广大赠与人的善心善念。

将“指尖公益”纳入法治轨道

如何让人们在网络上放心地帮助陌生人,始终是个人求助平台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据显示,约有36%的救助资金来自求助人的亲朋好友,约有64%的资金来自筹款链接,即陌生人的捐赠。

个人求助平台对筹款案例的真实性如何负责,成为人们关心的内容。对于草案明确规定的“查验”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义务主要是标记而不是审核查验。网上提出求助的人一定非常着急,而查验审核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等把所有问题都搞清楚了,病人的病情可能就耽误了。

在这种情况下,朱巍建议,个人求助平台负有标记义务,即对哪些信息无法核实作出标记,提醒人们特别注意。

对于个人求助平台的监管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建议,应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除了行政监管外,司法也可以解决有关争议。马剑银认为,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例如,捐赠人直接通过起诉追回赠款,个人求助平台也可以帮助捐赠人起诉,这些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大病救助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

在金锦萍看来,大病救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国家医疗改革,也涉及政府、个人、商业保险还有社会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不能把大病救助最后放在慈善这样一根“稻草”上,所以对个体大病费用分担机制要分清方向。

当下,个人求助平台健康规范发展仍是关键。

“虽然目前有行业自律公约,但进一步规范行业仍需完善立法。”金锦萍对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台个人求助平台管理办法抱有期待。

不过,相关立法也要避免单纯地“规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表示,法律本身不仅有限制法和规范法,也有促进法和保障法,个人大病求助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保障,最终保障惠及受益人。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3期

编辑/徐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
推送权威法律资讯
2992文章数 384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永远跟党走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