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刑事风险,从立法上增设相关新罪名是应对之策。但是立法永远具有滞后性,这就需要重视司法能动意义上的实质解释论,即根据个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同质解释。即充分释放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容量以有效规制“网络利用型”犯罪的异化问题。实质解释论代表着积极主义刑法观,在诸如全国首例“反向刷单案”“组织刷单案”“黄牛软件案”“爬虫案”“恶意注册账户案”“微信解封案”等案件中,面对规范供给难题而又无判例可以遵循的问题,司法机关正是采用上述解释立场和方法帮助裁判说理。(2)但也有学者提出,需要注意积极主义刑法观有违罪刑法定之风险。一方面,若新罪的构成要件仍不够明确,则妨害业务罪仍然会沦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同的“口袋罪”;另一方面,网络行为与妨害业务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往往存在认定疑问。
因此,网络时代的社会交往特性决定了应该树立多元共治的理念与举措,在多元社会治理规范中,应当注重刑法规范与刑法外规范、法律外规范的比例供给,保持刑罚系统的“最小比”;既要发挥刑法惩治的功能,依法惩治以信息数据为对象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依靠公益诉讼、行政管理、行业自治等多元手段,同时在民事案件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做出否定性效力评价或侵权认定,并处理好“刑民交叉”的衔接。
最后,除上述实体案件的类型划分之外,涉及数据处理和应用技术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和统一认识。首先,事实认定可能涉及技术的原理分析及解释,网络主体身份识别、主要证据、标的可能都在线上生成、储存并流通,因而涉及相应的证据保全、认定以及执行等诉讼行为标准的统一。其次,法律评价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涉及该技术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的司法评价。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应用却未必是中立的,不同场景下对于同类数据处理行为的效力评价可能不尽相同,有些甚至需要穿透其给违法犯罪目的披上的合法外衣。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护和促进技术的创新发展,也要防治技术被滥用。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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